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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的同一天,德国废除宣传堕胎罪

脆脆鲸 ManofLetters 2022-06-25

德国废除宣传堕胎罪


Abschaffung Werbeverbot Abtreibungen

今天(624日)上午,德国联邦议会经投票表决,以压倒性的优势正式决定废除《刑法典》第219a条宣传堕胎罪。至此,这一最早可追溯至纳粹甚至魏玛时期、多年来始终备受争议的犯罪,终于迎来了它的死亡。

《刑法典》第219a条禁止医生公开提供关于堕胎的信息。该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公然地在集会中以散布内容的方式,为谋取财产利益或以严重有伤风化的方式,提供、公告、宣扬下列事项或者公开说明其内容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1. 自己或他人所实施或支持的堕胎服务;

2. 适用于堕胎的工具、物品或方法,并对其效果进行附加说明。

2)医生或法律认可的咨询机构告知他人哪些医生、医院或机构得以在符合第218a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前提下实施堕胎手术的,不适用第1款之规定。

3)如果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医生或其他有买卖第1款第2项中物品或工具之权限的人,或者行为是通过公开医生或药剂师名单所实施的,不适用第1款第2项之规定。

4)在满足下列情形时,第1款不适用于医生、医院或医疗机构:

1. 表明他们在符合第218a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前提下实施堕胎手术。或

2. 提供联邦或州的有权机构、《妊娠冲突法》规定的咨询中心或医师协会给出的有关堕胎的信息。


从历史渊源的角度看,这一条文的雏形始自魏玛共和国时期,当时的法政策试图通过禁止堕胎广告来限制堕胎。而该条文首次正式生效,则是在1933年的纳粹刑法中。此后,随着德国女权运动的进展以及对堕胎合法性讨论的更新,这一条文也经历了数次修改,整体的趋势表现为通过收紧构成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增加出罪条款,不断限缩本罪的处罚范围。最后一次实质更新发生在2019年,作为2019322日生效的《改善堕胎信息法》的配套规定,第4款的排除性规定就是在这次修订中加入的。

尽管如此,在废除之前,第219a条的处罚范围仍旧是相当宽泛的。即便是那些遵守了堕胎相关法律规定的医生,也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给合法堕胎打广告的行为,本身也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在性质上,通常认为,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保护对象为未出生的“人”(不过,一旦承认了这种观点,那么实际上也就预设了女性一旦看到堕胎广告,即便原本根本不打算堕胎,也极有可能转而决定去堕胎。这样一种蕴含于“抽象危险”中的关联性假定,实际上流露出一种对女性理性、自主能力的极端不信任。)这也就意味着,这一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以及伴随着该条的争议和批判,都与德国整体法秩序之下对堕胎的态度息息相关。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18条,堕胎原则上仍是违法行为。尽管第218a条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允许怀孕不超过12周的女性在咨询过医生的情况下堕胎,12周之后,若经医生诊断,堕胎足以避免孕妇面临的身心损害危险,则孕妇也有权堕胎;但是,这些例外情形总体上仍旧是相当有限的,并且其适用条件相当严格。诸如218a条第4款(堕胎手术经过了医生的咨询建议,并由医生实施,且怀孕未满22周者,对怀胎妇女不处罚)实际上也仅仅只是免除了对堕胎妇女的处罚,但原则上仍认为该堕胎行为违法。

与此同时,刑法还对提供堕胎咨询及堕胎服务的医生设置了重重刑事风险。这导致许多医生为了避免构成犯罪,实际上也不愿意为怀孕妇女实施堕胎手术。换言之,一名想要实施堕胎的怀孕妇女,将要面临法律与现实的双重障碍。一方面,《刑法典》第218条为她设置了重重刑事风险,另一方面,在一些保守地区,妇女可能需要跋涉上百公里,才能找到一个能够提供堕胎服务的诊所——截至目前,德国只有1089家医疗机构提供堕胎服务,而在20年前则有2000多家。在特里尔地区,目前仍没有任何一家诊所可以为妇女实施堕胎。

尽管立法对堕胎行为予以普遍的犯罪化,但是,实践中,根据相关统计,《刑法典》中关于堕胎的一系列条文(第218-219b条)事实上甚少得到适用。根据警察的犯罪统计数据,全德范围内与堕胎相关的各种犯罪数据如下:

法院的判决数据则进一步显示,第219a条自2003年来几乎从未被真正使用,仅在个别年份被适用过一次。而最近一次的争议就发生在2017年的Hänel案中。被告Kristina Hänel是德国吉森唯一一位可以做堕胎手术的医生。她在自己的网页上声称自己能够提供堕胎服务,并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构成第219a条的宣传堕胎罪。本案引发了全德范围内的广泛讨论,并直接推动了第219a条在2019年的修订。不过,即便在新法生效后,Hänel的上诉依然被驳回了。但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处的6000欧元罚金刑,降低到了2500欧元。


今天,《刑法典》第219a条的废除意味着,从此以后,对堕胎进行广告宣传将不再构成犯罪,医生因此也可以向公众提供有关堕胎的详细信息,而不必再担心受到刑事追诉。但是,正如德国妇科医生行业协会主席Klaus Doubek所说,第219a条的废除只是确保妇女堕胎权的第一步。因为提供堕胎资讯不等于实施堕胎,也不意味着鼓吹、激励堕胎,而仅仅是呈现出一些已然存在的事实。将提供事实信息的行为予以犯罪化,首先构成对言论自由与信息自由的侵害。反过来说,将此类行为除罪化,也不当然意味着德国立法者在堕胎问题上的全面转向。

——一个陈旧过时的、无法实现其自我宣称的保护目的的、在实践中适用极少的、导致了明显不公正处罚的、在正当性方面备受争议的刑法条文,在今天为何要继续存在呢!

尽管如此,第219a条的废除在现实中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遭遇了诸多阻力。反对废除的主要理由是堕胎与其他医疗服务不同,因而不应随意对其进行广告宣传;第219a条在整体保护的框架中致力于维护未出生胎儿的利益,这些胎儿的权利不应得到忽视。——很显然,这些理由最终仍旧回到了对堕胎合法化的讨论上。因此,将第219a条的存废与堕胎合法化彻底切割的做法,仅仅是在回避难题,而无助于讨论的有效推进。


堕胎以及反堕胎的争论是一个复杂的话题,背后充斥着种种关乎法律、道德、宗教、医学、伦理学、社会学的宏大叙事。近年来,随着以美国为代表的保守派与自由派之间的反复角力,这个议题更是呈现出高度的政治化倾向。仅以pro-life和pro-choice的标签,已不足以完全概括这场争论的本质:

在个人道德层面,即便认为胎儿也拥有一定程度的生命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75年的判决中确认,《基本法》第2条第2款第1句对生命权的保护包括了未出生但具有人的本质特征的生命,BVerfGE 39, 1),堕胎也并非当然地具有反道德性——一个人是否有义务为了保障另一个“人”的存活,而持续地为他输血九个月?而在社会伦理层面,当反堕胎人士试图以“生育是一种公共责任”绑架女性的堕胎权时,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为何这种公共责任和伴随而来的风险与损害——既包括避孕和生产本身带来的健康风险,也包括生育给女性带来的职场与经济上的竞争劣势——仅应由女性单方面来承担?

德国《刑法典》第219a条的废除仅仅走出了第一步。这是否是长远的未来中关键的一步,在今天犹未可知。毕竟文明的演进从来不是直线上升的过程。

就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推翻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否定妇女拥有堕胎权,允许各州自行立法决定是否允许堕胎。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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