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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下发提醒告诫函,事关各学校收费!

新鲜寿光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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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教育收费工作的

提醒告诫函


 

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各学校、幼儿园:


为支持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复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省、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依照《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规范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同时,要加强收费公示,各单位要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或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二、严禁自立项目、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收取与新生入学录取和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建校费、帮困基金等费用;严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择校费、补课费、托管费、中小学午休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费用


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收费。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违背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与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数量相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疫情期间的伙食费(餐费),要据实结算,及时搞好公示。


四、大中专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的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发(2013)93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要求,完善收费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


五、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文件精神,确保幼儿教育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六、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潍坊市《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9﹞201号)、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的规定执行,严禁自立项目收取费用。


各学校、幼儿园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对即将实施的收费,要对照上述规定逐项进行规范,凡与上述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或修改规范至符合规定要求后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巡查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并将其录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来源:寿光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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