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1+7,上海再出组合拳,整治医药腐败!

2017-10-10 雷公 健识局


作者:雷公

来源:健识局(jianshiju01)

全文2456字,阅读需要5分钟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日前牵头召开全系统会议,贯彻近期上海市连续出台的医药反腐“1+7”文件,坚决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据上海当地媒体报道,上海市副市长翁铁慧副出席会议并讲话。

  

分析人士指出,1+7文件围绕医药产品回扣中涉及的机构、人员、场所、行为、过程等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制定了“针对性、具体化、可操作、可追责”的全方位“围剿”措施,旨在严打医药腐败,构建“医药回扣”治理制度体系。

  

健识君完整梳理“1+7”文件,为相关人士划出“雷区”


药企行贿:停2年入沪临床市场资格

医生受贿:5000元起吊销执业资格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销售医药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1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二)对1次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以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医生擅自接待药企

“罚没”处方权3-6个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台账。严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规定,擅自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首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涉及医师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进入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机构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并通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

  

处方点评给医生戴“紧箍咒”

5次以上超常处方“罚没”处方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或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于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开具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一个考核周期内(2年)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医师开具不合理处方,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抄告医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医院须建用药遴选目录

严查医生引患者去特定药店购药

  

药事会要加强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建立目录遴选、审核、调整制度,以及新药引进、药品增补、品种替换或淘汰的制度和规范。遴选药品应当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及上海市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和本市常用低价药、上海市带量采购目录范围等综合性价比高的药品。

  

药事会会议研究进药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根据临床实际用药需求和药品性价比等原则,以现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慎重做出决定。坚持在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基础上适度从紧的原则。会议实到人数应当达到全体人员数的4/5及以上,票数应当达到实到人数2/3及以上予以通过。

  

药事会应当根据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采购计划,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采购周期。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含自费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采购供应。医疗机构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自行采购或使用药事会遴选药品范围之外的药品,医务人员不得介绍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药店购药。

  

医院留存用药记录“防统方”

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药重点监控

  

为全面落实上海市药品回扣整治工作,消除涉药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中的隐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应用“防统方”软件(含自行开发),不断完善软件功能。应当保留药品(耗材)统计和批量查询操作的痕迹、信息系统运维操作的痕迹,建立操作日志并至少保留一年,定期开展日志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利用信息系统建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监控机制,重点监测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自费高价药,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为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编辑:Shirley


END


也许你还想看: 

刚刚,中办国办联合发文:注射剂迎“生死风暴”;药代卖药违法!

上海医药反腐24条!受贿5000,医生解聘、吊销行医资格

反腐风暴!赞助费、酬劳费、科研费或被认定行贿!


-转载原创联系-

健识局小编 微信|wxl92121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