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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计必须懂的生命线

2017-05-15 市场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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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可赚钱,分配机制靠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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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设计中,经常会有“股权生命线”的说法,对于未经过系统学习公司法的企业家们,都会觉得“不明觉厉”,争相学习。但并不知道这些生命线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区别,不能区别情况,以至于曲解。

本文即给大家做一下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安全控制线的详细注解,让大家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完全控制线——66.7%





【释义】等同100%股权的权利,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律师提示】

1、完全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6.7%的完全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贰  
绝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律师提示】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叁  
相对控制线——33.5%





【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同“相对控制线”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

1、与相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临时会议权——10%





【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提示】

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

2、第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正因为股份公司特别的性质,10%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承接上会探讨……                   

按照正常设计,股权是要分期进行成熟的,一定不要简单的给到对方股权。按照纯资产的话,10 万块钱按照资金投入最多占 5% 的股份,张总给他 20% 是出于多年情谊的考虑,如果正常来设计的话,20% 中的 5% 是资金股,15% 是需要考核的


考核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和时间挂钩,另一方面和业绩挂钩,在本案例中李某是属于和什么挂钩呢?张总给出的答复是,当时并没有考虑和什么挂钩的问题,只是考虑到李某在企业里边好好做,帮他把教学负责起来,就给他 15% 的股份。


其实,这个股份可以换一种形式表达,即李某在企业工作满四年的时间,可以赠予其 15% 的股份,或者说 15% 的股份分四年分期成熟,每年所成熟的份额即 15%/4 ,如果做的更细一点可以 15%/48 ,得到每个月可以成熟的股份,工作满一个月就可以得到相应的份额,没有工作则该月的股份没有。

这样设计的目的,让大股东给予小股东的股份给的明白,小股东得到股份也得的心安。否则的话双方容易产生分歧。

假如股权已经给予对方,协议没有签订完整或者出现纰漏的情况该如何进行处理呢?当然理想的状态是签订完整的协议,但现实层面是很多创业者没有签订一份完整的协议,如何处理?我提出三种解决方案:

1、有效沟通,在创业初期人力股是有贡献的,如果有贡献股份给到对方,如果没有贡献,则不能给予。针对上述案例中李某已经生病,至少半年的时间不能贡献于企业的发展,能不能和对方谈,将对方的股权比例降低至10% ,而剩下的10%则作为期权,暂时放到大股东的名下。

2、期权的作用有两个:

❶ 有可能给到后来有贡献的人才,或者等到李某病好之后,根据其贡献再给予;

❷ 如果半年或者一年李某仍旧不能工作,可以考虑将李某的股份一次性的购买,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将李某的股份收购。这样的好处在于让更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人得到其该有的回报。


3、如果张总碍于情面,可以保留少部分的股份,最终的结果要看张总的决定。

最后,张总经过和李某的沟通,谈的也算愉快,李某同意让出 10% 的股份保留 10% ,等到病好之后回到公司,如果有贡献再酌情进行分配。如果没有贡献则只能保留 10% 。如果一年之后仍旧不能回到企业工作则双方另行协商购买的价格。

►通过这个案例想提醒各位创业者三点:

1、股权分期成熟,不要将股权一次性给予对方,这样的方式为期权方式。即你在我的企业工作满多长时间,到期后我授予你个人购买我企业多少股份的资格。我们也可以设计期股的方案,即我先给予你股份,然后工作满多长时间之后股份属于你所有。

2、一定要约定股份成熟的条件,比如和年限挂钩或者和业绩挂钩。

3、如果期权不能够得到完整的行使,一定要考虑清楚一个完整的回购方案,以免双方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头脑风暴

老钟在度过一个月的戒烟生活后,又开始抽烟。奇怪的是,这得到了钟夫人的支持。钟夫人说:“我们处长办公室有两位处长,年龄差不多,看起来身体状况也差不多,只是一位烟瘾很重,一位绝对不吸,可最近体检却查出来这位绝对不吸烟的处长得了肺癌,不吸烟未必就好。”

  以下各项如果为真,除哪项外均能反驳钟夫人的这个推论?()

  A.癌症和其他一些疑难病症的起因是许多医学科研工作者研究的课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

  B.来自世界妇女大会的报告表明,妇女由于经常在厨房劳作,因为油烟的原因,患肺癌的比例相对较高

  C.癌症的病因大多跟患者的性格和心情有关,许多并不吸烟的人因为长期心情抑郁也容易患癌症

  D.根据统计资料,肺癌患者中有长期吸烟史的比例高达75%,而在成人中有长期吸烟史的只占30%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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