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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观察︱发生车祸滴滴是否担责,网约车面临的法律与现实困境

大白新闻 大白新闻 2019-11-06

【撰文/孙涛  统筹/刘金】从滴滴平台上约车出行,却没想到遭遇车祸。


去年家住陕西的吕女士经历了这一幕,然而更让她堵心的是,发生车祸后,滴滴给她1万元垫付资金,却让她签订滴滴无责的保证书,吕女士予以拒绝并将司机和滴滴公司起诉到法庭。


法院判决滴滴承担连带责任,向吕女士赔付3.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但滴滴却上诉,上诉书显示,滴滴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滴滴出行近日回复大白新闻时表示,一直在积极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为伤者提供保障。


滴滴言行表现的并不一致,孰真孰假,需要时间验证。


坐车遭横祸理赔被推诿 


去年7月7日,家住西安市的吕女士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叫了一辆网约车出门。司机李师傅开车行驶到长安区时,对面冲过来刘某驾驶的货车,因刹车失灵,越过隔离带,造成9车连环撞,4人受伤的惨烈车祸。


吕女士被从天窗飞进车里的砖头砸中,颅脑闭合性损伤,头面部12厘米的伤口缝了150针,女儿腿部也受了轻伤。


住院治疗之外,吕女士自费两万多元购药治疗疤痕,两个月都无法出门。鉴定机构称,她的后期治疗还需六千余元。


网约车司机刘师傅虽然没受伤,车却报废了。交警大队认定大货车司机刘某负全责。但是面对如此严重的车祸结果,他也没有赔付能力。


吕女士通过客服电话联系上了滴滴出行公司,被告知可以给一万元医药费,但是要签一份滴滴免责的书面承诺书。吕女士当时就拒绝了,把滴滴公司、网约车司机、保险公司打包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595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滴滴出行将用于运营但未上运营险的车辆接入平台,没有保障乘客的安全,在这次事故中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吕女士的代理律师赵彦松告诉大白新闻,滴滴出行回复大白新闻,车祸发生后两天,滴滴平台接到吕女士反馈的交通事故。平台安全处置工作人员询问了吕女士的伤情和事故发生情况,并告知平台保障和所需材料。7月12日,滴滴工作人员前往医院探望吕女士,准备垫付医疗费用1万元。但是吕女士却不愿完善相关垫付手续。之后双方在责任和赔偿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闹上了法庭。


滴滴公司辩称,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公司无责任,也无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吕女士和滴滴司机李师傅有合同约定,滴滴公司只提供信息,接不接单是李师傅的事,滴滴无没法控制;况且李师傅的车还有座位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赔付。


网约车司机李师傅认为,吕女士通过滴滴平台乘坐其车辆,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网约车、滴滴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包括保险公司在内,都应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对此解释,司机李师傅上的保险是非营运车辆,按照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的规定,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增加危险系数,改变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涉事各方都在强调自己“有理没责任”。2018年5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表示:滴滴出行公司和注册的车主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都有责任把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所以两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滴滴公司和网约车司机李师傅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吕女士3.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吕女士虽然对这个结果不甚满意,但是看到判决中让滴滴公司和网约车司机都认了账,准备接受这个判决结果。


滴滴出行近日回复大白新闻时表示:作为新业态,滴滴一直以来都在努力主动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虽然滴滴如此表示,但在吕女士案中,仍然上诉拒绝接受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上诉状 (当事人供图)


“这起意外交通事故中,滴滴司机和滴滴平台也是受害者。”滴滴出行向大白新闻强调上诉的原因,“法院在非侵权案件中支持了侵权案件才应该认定的精神损失等项目,为厘清可能存在的问题,滴滴提出了上诉,希望能在二审中予以纠正。”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但滴滴公司依然强调,吕女士不能要1000元的精神赔偿。


“滴滴公司之后又带话过来说,只要吕女士撤诉,可以代替网约车司机李师傅把3.5万付了,公司方面再向网约车司机李师傅追诉。”代理律师赵彦松告诉大白新闻,吕女士再次拒绝,解释称,“我首先要的是滴滴公司给乘客的积极态度,还有应付尽付的一个公道。”


吕女士的遭遇发生在2018年的7月。1个月后,西安发放了第一张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拿证的平台是曹操专车。后来,首汽约车、神州专车、滴滴出行也陆续拿到了西安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一年多过去了,吕女士的案子还没有二审结果。


乘客的风险与法律的困境


相比吕女士的不幸,河南市民李某的经历相比更为惨痛。


2018年3月17日晚上8点30分左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市民李某晚饭喝酒后,乘坐朋友王某在手机上叫的滴滴出行快车回家。当晚下着雨,滴滴出行快车司机王忠祥将李某放到拆迁废墟中让其下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发现李某已经死因,但不属于刑事案件。


李某家属表示,车辆并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司机王忠祥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司机王忠祥辩称,自己按照签约人和乘客要求的地址送往目的地,乘客也是要求在该目的地下车,下车后乘运合同已履行完毕,自己没有义务把乘客送到家中。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仅是一个网约车平台,不存在指派司机工作,更没有侵权行为,所以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1403民初3433号判决。判决认定王忠祥作为滴滴打车的司机,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应观察周围环境是否适合乘客下车,应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当天李某下车时天在下雨,且下车的地方属于拆迁区域,被告王忠祥应当报警或与叫车的王某联系,以确保乘客安全到家,但被告王忠祥却开车离开,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应承担部分责任。


死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预见和防止危害发生的能力,在自己醉酒后,乘车回家,在拆迁区域下车,导致自己意外死亡,其自身有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李某死亡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9302.89元,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王忠祥承担10%的责任即70930.29元;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的责任即141860.58元。


虽然滴滴出行近日向大白新闻表示:网约车平台通过“关怀宝”对平台订单中的司机、乘客提供充分的保障,该保障已经在滴滴APP中公开展示且长期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法院判决,滴滴面临的风险存在网约车没有资质,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各方给予足够的宽容,法律也存在滞后的情形,但即使是有资质的车承担运营工作,乘客乘坐滴滴网约车出事的概率也是存在的。面对风险,滴滴如何应对,也是问题。


以上两例案件中,法院判决都让滴滴承担了部分责任,但去年发生的两次女乘客被杀命案中,目前尚未看到法院判决需要滴滴承担责任。两类事件对比会发现荒谬的地方,乘客由外部环境导致的危险,能获得滴滴赔偿,由司机导致危害,滴滴却能完全无责,相比外部车辆产生的风险,网约车司机与滴滴的关系更为紧密,滴滴却完全无责,这样的悖论也是乘客的风险和法律的困境。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方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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