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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这些车辆尾气排放不合格,有你家的吗?
2020年4月,经天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遥感检测,发现以下车辆尾气排放不合格,现将车辆明细予以公告。
请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车属单位)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车辆维修并进行排放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逾期未整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气检测不合格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天门市公安局
编辑|尹芳 审核|郭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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