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老字号”认定有《办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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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获悉,我区制定出台《“西藏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旨在培育、扶持和保护“西藏老字号”,进一步加强对“西藏老字号”的规范管理,将促进其健康发展。这也意味着“西藏老字号”将焕发新的发展活力。
“西藏老字号”指的是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该《办法》适用范围为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总共分为五章二十一条,主要从认定标准与程序、标识使用、管理与考核、附则等方面,来规定“西藏老字号”的定义、市场主体需具备的认定条件、标识使用的方式、部门监管职责与企业考核要求等内容。
据悉,申报“西藏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必须满足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字号传承已满30年、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等七项认定条件。需要申请认定“西藏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提交“西藏老字号”申报表,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等九项材料。
申请成功的“西藏老字号”市场主体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西藏老字号”标识。但需注意的是在使用“西藏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自治区商务厅将统一制作和颁发“西藏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相关证书或牌匾。
如果获得“西藏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出售“西藏老字号”证书等问题时,《办法》规定,经自治区商务厅核实后,视情节决定暂停其“西藏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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