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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的通告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民:
一、处置申请
桑珠孜区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取得核准手续后,按指定处置方式处置。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二、转运方式和方向
桑珠孜区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取得核准手续后,按指定处置方式处置。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三、处置范围
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造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主要采取集中填埋和回收再加工利用两种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等。
四、处罚机制
未按规定堆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05﹞139号)、《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罚。特此通告!
附件: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05】-139)号相关条文;2.《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文;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条文。日喀则市城管局24小时服务热线:12319
日喀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15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05﹞139号)相关条文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四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委托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四十二条 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货物、流体的车辆应当覆盖、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四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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