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假房产证引发的风波【4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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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用来诈骗的常有,
可用来“坑爹”骗自己父亲的不常有,
没有房产伪造房产证的常有,
有房产且就在自己名下还伪造房产证的
还头一回听说……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2017年,男子蔡某的父亲购入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的一处房产,登记在蔡某名下,房产不动产权证书仍由父亲保管。2019年,蔡某想办理抵押贷款,被告知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可是房产证被父亲锁在保险柜里拿不出来,他又不想将贷款之事告知父亲。
正当蔡某一筹莫展之时,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自称有“门路”可以办理假证,于是两人“一拍即合”。蔡某跟父亲假称“需要房产证查询资金流水,用用就还”借出了证件,李某再根据蔡某提供的房产证照片设法办出了假证。几天后,蔡某还给父亲一本“一模一样”的假证,并用真的证件顺利办理了贷款。之后,蔡某见父亲毫无察觉,还将房子“挂”了出去准备出售。
2021年9月,父亲从房产中介处得知该房子处于售卖状态时非常意外,要求中介停止交易,当中介拿出房子的房产证时,父亲瞬间傻眼,经询问儿子后才知道了实情。“两本房产证一模一样,我也分不清哪本是真,哪本是假。”父亲无奈地拿着两本证件到派出所报了案。
2021年11月,案件移送至瓯海区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蔡某结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李某有前科劣迹,结合具体案情,瓯海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因蔡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且取得其父亲的谅解,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1年12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虽然最终蔡某没有遭遇牢狱之灾,但想必也是从中得到了极大的教训。
Law
检察官提醒
国家机关制作、颁发、刻制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包括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都会影响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