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百吨、偷税千万!新疆首例宣判
【原标题】走私百吨“疯狂的石头”偷税千万元,新疆首例宣判!
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石某和境外合伙人接受货主委托,揽收其在国外以70-5500元/千克不等的价格收购的玉石原料,再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费向玉石商收取通关费,并承诺将玉石原料从国外通关运输到中国。石某再以14-16美元/千克的包税费转包给伊某,由伊某完成从国外到中国口岸的代理进口通关并运输至目的地。
在涉案玉石到达中国口岸后,伊某虚构国际贸易合同、发票,以明显低于玉石实际交易的价格分批向海关申报走私入境,玉石原料最终在国内销售。
经海关核定,该案共偷逃应缴税款1200余万元,其中伊某参与走私偷逃税款5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石某、伊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相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走私玉石原料入境,偷逃税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石某、伊某接受委托,帮助货主完成走私玉石原料通关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判处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来源:新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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