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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乌鲁木齐、石河子最新通报→





警 情 通 报





2022年8月11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一起通过互联网散布疫情谣言的案件。


经查,8月11日,违法行为人王某彦(女,47岁,居住地沙依巴克区)通过互联网散布涉疫情谣言,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调查中,王某彦对散布疫情谣言一事供认不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彦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希望广大市民从政府部门、官方媒体等权威渠道获取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对故意编造、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谣言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1日






警 情 通 报





2022年8月1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查处2起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 


8月10日22时,河南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林某(女,汉族,60岁,居住地沙依巴克区),从某小区翻越小区围墙外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违法行为人马某昊(男,25岁,居住地经开区),谈某良(男,23岁,居住地经开区)无视疫情管理规定,于8月10日擅自外出购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3人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各族市民群众严恪执行疫情防控关于社会静念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和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1日






警 情 通 报





2022年8月11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查处一起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

经查,违法行为人陆某恩(男,60岁,住沙依巴克区)无视疫情管理规定,于8月10日23时许从所居住小区翻墙流窜至其他区域,造成疫情传播风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法对陆某恩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和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1日




严禁哄抬物价!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三例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8月10日,为落实乌鲁木齐市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乌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要民生商品稳价执法工作,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切实保障疫情期间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沙依巴克区某生活超市涉嫌扰乱市场价格。8月10日早8时至8时30分,该店售卖的蔬菜明显超过日常利润率,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还存在销售过期食品问题,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指导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超市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


(二)经开区(头屯河区)某蔬菜水果店涉嫌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8月10日,该店销售的所有蔬菜均未明码标价,西红柿进价4.8元/公斤,销售价8元/公斤,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的66%,涉嫌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指导经开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店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天山区某便利店涉嫌哄抬价格。8月10日,该店在销售土豆、黄瓜等13种蔬菜过程中,存在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对该店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石河子这两家店涉嫌哄抬物价和超范围经营被立案调查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石河子市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相关物资市场价格稳定,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力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市场违法行为,现将近日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石河子市1小区北环路某副食品蔬菜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案情摘要:2022年8月10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1小区北环路某蔬菜店销售的蔬菜价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当天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涨幅大于35%,推动蔬菜价格过高上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立案调查。


2、石河子市40小区天富名城某包子铺涉嫌超范围经营蔬菜哄抬价格案


案情摘要:2022年8月11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40小区天富名城某包子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小吃,但其超范围经营蔬菜,且经营的冬瓜、线辣椒价格涨幅分别为42%、100%,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借疫情之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来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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