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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逛、聚众打麻将、外出钓鱼、拒做核酸...新疆通报一批典型案件


近日,新疆(含兵团)公布一批违反防疫规定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予以警示。请广大居民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上下齐心、共战疫情。


石河子警方通报一批涉疫违法典型案件


1、8月23日,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将石河子市开发区要求暂停营业的某餐饮店开门营业,并私自给小区居民送餐,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宋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8月23日,李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将石河子市开发区要求暂停营业的某百货商行开门营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8月24日,梁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石河子市五小区某封控居民楼外出闲逛,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梁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4、8月24日,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一二一团十二连封控区域至连队蓄水池钓鱼,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5、8月24日,郝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未取得通行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四轮车离开一二一团十九连封控区域上路行驶,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郝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6、8月25日,毕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石河子市林溪郡九号小区封控区域窜至石河子市四小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毕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郑重提示:当前师市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让我们齐心协力,尽早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


第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5日


昌吉市12人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4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在临时性静态管理期间,刑某等12人违反《关于昌吉市实行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的公告》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体通报如下:


1、2022年8月23日21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某小区,马某(女,38岁)不听从志愿者劝导,在小区内乱窜单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年8月23日22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某小区,李某(女,24岁)、刘某(男,21岁)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年8月24日12时许,在昌吉市中山路街道滨河路,马某(女,42岁)趁做核酸时翻出小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年8月23日19时许,在昌吉市三工镇某出租房内,刑某(男,59岁)、张某(男,59岁)、温某(男,51岁)、华某(男,59岁)四人在出租房内聚集打麻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年8月23日21时许,在昌吉市佃坝镇董某(男,23岁)擅自外出购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6、2022年8月24日17时许,在昌吉市六工镇姚某(男,54岁)、曹某(男,33岁)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7、2022年8月23日21时许,在昌吉市阿什里乡杨某(男,33岁)私自外出逗留,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马某等12人行政处罚。


昌吉市10人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在临时性静态管理期间,冯某等10人违反《关于昌吉市实行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的公告》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体通报如下:


1、2022年8月21日23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某小区购物店内,巩某(女,27岁)、张某(女,33岁)、李某(男,26岁)、王某(女,33岁)、马某(男,22岁)聚餐饮酒,且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年8月22日09时许,在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某小区,冯某(男,31岁)擅自翻出小区前往朋友家中,且近6日未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年8月22日12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某小区,吾某(男,45岁)拒不听从社区劝阻,执意外出并将楼道的单元门损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年8月22日18时许,在昌吉市庙尔沟乡,叶某(男,45岁)拒不听从村干部劝阻,擅自外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年8月22日19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马某(男,20岁)、糟某(男,19岁)二人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冯某等10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疫情风险就在身边,防控工作不可松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每一位居民的积极配合,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哈密市伊州区通报违反防疫规定的典型案件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伊州区实施静态管理措施以来,广大市民充分理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仍然有个别居民无视疫情防控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埋下隐患。现对违反防疫有关规定的人员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杨某(男,住伊州区某平房拆迁区),经排查,连续多日未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社区干部多次通过喇叭、敲门等形式要求其做核酸,但该居民不开门、不应答、不配合,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存在疫情隐匿传播风险。


目前,对杨某进行集中隔离,集中隔离期间费用自理,待集中隔离结束后,伊州区公安局将依据有关法律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坚决做到不扎堆、不聚集、不串门,认真做好个人防护,理解、支持、配合社区干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尽快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伊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8月24日


伊宁市5人违反防疫规定被强制集中隔离且费用自理


1.2022年8月22日,吐某(男,52岁,住伊宁市喀尔墩乡)、库某(男,36岁,住伊宁市喀尔墩乡)、阿某(男,31岁,住伊宁市喀尔墩乡)3人私自在阿某家中聚会饮酒,造成疫情传播风险,被强制集中隔离且费用自理。


2.2022年8月22日,哈某(女,37岁,住伊宁市喀赞其街道)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被强制集中隔离且费用自理。


3.2022年8月22日,张某(男,43岁,住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违反防疫规定,私自驾驶共享电动车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被强制集中隔离且费用自理。


伊宁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3日


来源:石河子零距离、昌吉市公安局、伊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伊宁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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