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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新疆疫情最新情况通报


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9月14日0至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2例,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5例,其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5例,伊犁州伊宁市10例,吐鲁番市高昌区3例,巴州库尔勒市7例;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例。


9月14日0至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37例。


截至9月14日24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14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411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例。


9月14日乌鲁木齐市疫情最新情况通报


9月14日0-24时,乌鲁木齐市新增既往报告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2例,在天山区。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5例,均在天山区,在集中隔离人员筛查中发现3例、在中风险区人员筛查中发现2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目前,流调溯源、落位管控、密接人员追踪排查等防控工作全面展开,环境终末消毒工作快速推进。


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例,为入境航班人员,在入境闭环管理筛查时发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1例,在天山区。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2例,其中天山区1例、沙依巴克区1例。


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配合落实核酸采样、刷场所码等防控措施,自觉做到少外出、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少跨区流动出行,不前往人员密集、空间密闭的公共场所,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出门戴好口罩,不堂食、不聚餐、不串门,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购物排队错峰,不扎堆、不拥挤,上下班做到单位住址“两点一线”。居家生活常开窗通风,做好日常清洁,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十大症状”,请主动向社区报备,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


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区域的通报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规定,经专家组综合研判评估,决定自2022年9月15日0时起,在天山区新增高风险区2个,在经开区(头屯河区)新增中风险区3个,将天山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和米东区的8个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将天山区、沙依巴克区和米东区的7个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


请广大市民朋友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区,不去人员密集、空间密闭的公共场所。进入公共场所自觉落实预约、错峰、限流、测温、刷场所码等防控措施。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出门戴好口罩,按时采集核酸,“点对点”上下班,不堂食、不聚餐,购物排队,不扎堆、不拥挤。居家常开窗通风,做好日常清洁,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十大症状”,请主动向社区报备,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


调整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区域名单



一、新增高风险区2个


天山区2个

1.延安路街道吉顺路北社区富康街859号朗天峰景一期、二期(由原中风险区延安路街道吉顺路北社区富康街859号朗天峰景二期调整)

2.南湾街街道波斯坦巷社区波斯坦巷145号波斯坦小区


二、新增中风险区3个


经开区(头屯河区)3个

1.西湖街道红沙滩路社区西泉街1313号西雅美图小镇

2.西湖街道九华山街社区万盛大街4580号中城国际城向尚小区16、17、18号楼

3.白鸟湖街道祥云社区紫阳湖南路345号乌鲁木齐局集团客车基地


三、高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8个


天山区4个

1.团结路街道领馆巷南社区领馆巷50号独楼

2.大小西门街道红旗路社区新华北路388号办公楼

3.团结路街道后泉路社区中泉街359号国翰苑小区

4.碱泉街街道翠东社区东泉路56号城建局家属院


高新区(新市区)2个

1.正扬路街道冬融街社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正扬路街道冬融街社区新疆枭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水磨沟区1个

南湖北路街道王家梁社区民兴巷整个巷道29栋自建房及二手车市场


米东区1个

卡子湾片区创业社区米东区弘业路3598号书香雅地小区


四、中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7个


天山区 1个

和平路街道人民路南社区国际置地小区E1座(9号楼)


沙依巴克区3个

1.平顶山街道头宫社区乡企局家属院

2.长江路街道棉花南街社区大封闭小区

3.友好北路街道宝地石家园子社区滨河北路122号矿山机械厂家属院


米东区3个

1.永祥街华成社区米东南路2069号盛源综合农贸市场

2.卡子湾片区创业社区米东南路3576号五金建材店

3.卡子湾片区创业社区米东南路3740号皮革厂北区32号楼


乌鲁木齐市关于依法惩处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等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巩固全市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中妨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参加核酸检测。全市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包括区域性核酸检测、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及自治区、地州市相关文件规定需进行核酸检测的重点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一次不按时参加检测的,可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二次或二次以上不按时参加检测的,给予警告或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并处罚款处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扫码登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居民小区、商务楼宇、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建筑工地、旅游景点、药店、农贸市场、医疗机构、理发店、公园等,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可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处罚款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进行核酸检测。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并处罚款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买卖、使用核酸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拘留并处罚款处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落实扫码查验措施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相关部门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鲁木齐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15日


来源:新疆卫健委、掌上乌鲁木齐、红山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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