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召开“两个专项活动” 新闻发布会,关于雾霾和食品安全我们有话要讲!
1月22日,四川省检察机关召开“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两个专项活动”的相关情况,以及2017年3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办理的典型案例。
开展“两个专项活动”相关情况:
一是积极牵头,协调推进“两个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牵头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了侦查监督、生态环境资源检察、案件管理、公诉、反贪、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宣传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
二是全省检察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将执法办案作为重中之重,不断提升打击犯罪的质量和效果,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的严重关切。3月至12月,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93件284人,起诉666件1028人;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4件82人,起诉120件215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眉山大气污染环境案、开江凡朝运等人销售假药案等重大案件9件。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意见》,并联合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开展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破解环境执法难题;会同省高法院下发《关于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提级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切实提升生态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和案件办理质效。
三是加强监督,促进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执法司法公正。全省检察机关努力拓展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月至12月,全省检察机关建议移送两个专项领域涉嫌犯罪案件365件413人,监督立案61件74人,目前已有125件180人获有罪判决。专项活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食品安全、土地、环境保护等监管领域职务犯罪79件93人。原峨眉山景区管委会规建局副局长徐科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在景区内占地修建别墅,造成经济损失117万余元,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四是延伸职能,积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社会治理创新。全省检察机关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重结合执法办案,延伸检察职能,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社会治理创新。对2013年至2017年全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判罚情况进行了梳理,针对目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判罚轻缓刑突出等问题,组成调研组赴案件量较大的泸州、乐山、宜宾、雅安等地开展阅卷调研,分析案件判罚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剖析成因,形成了调查报告,为下一步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提供对策建议。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促使法院在判决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关于下一阶段的专项活动,我们有如下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注重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引导证据收集、审查,为依法有效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奠定基础。
二是继续加大对专项活动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监督,努力实现有案必移、有罪必究;加大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相关案件依法立案,快侦快判;加大对职务犯罪的依法惩治力度,源头防范和纠正相关领域执法、司法不作为、乱作为。
三是认真解剖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深入分析制约上述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的不利因素,通过专题研讨、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解决执法办案难题,发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最大效能。
四是持续推进我省“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管理,走访、督促环境保护、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部门及时准确录入案件办理信息,为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互联共享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2017年3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和食品药品保护领域办理的典型案例。
人民日报、新华社、检察日报、法制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新社、四川日报、四川卫视(SCTV-1)、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SCTV-4)、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四川法制报、华西都市报、天府早报、中国青年网、四川新闻网、凤凰网、腾讯网、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等多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记者提问环节里面,各位媒体朋友也有自己的话要说:
问题一:能否介绍“两法衔接”是个什么样的工作机制?如何通过“两法衔接”加大对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回答:“两法衔接”机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简称,指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具体而言,它是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分离出来,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使之转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之中,由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协作机制。同时,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但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可监督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我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于2014年12月建成,2015年1月试运行,2015年4月全省全面正式运行。平台具有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检察监督、查询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统计和数据分析五大功能。2012年,省检察院联合省法制办等8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以两办名义转发全省执行,并确立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双牵头”机制。
检察机关运用这个机制加大对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具体方式有:一是召开专题联系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两个专项活动”中涉及部分行政执法案件,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罪与非罪界限难以把握,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分歧,影响了案件的移送、定性和处罚。检察机关作为“两个专项活动”牵头部门,召开专题联系会,组织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及相关专家进行座谈,统一认识。二是开展业务咨询。各地建立“双向咨询”机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专业司法问题,由司法机关进行解答;反之,对于案件中遇到的两个领域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由行政机关进行解答。三是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两个专项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是由最高检牵头组织开展的,四川利用已建成的“两法衔接”机制,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种执法体制联合起来,形成打击合力。四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查办重大案件时,可以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引导行政机关及时固定证据。五是检察机关作为“两个专项活动”的牵头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及时发现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
问题二:在“两个专项活动”中,如何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回答: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此外我们还采用以下几个方法,促进从源头上预防犯罪,达到标本兼治。 一是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或监督行政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二是注意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性调研,剖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如针对内江市东兴区检察院办理的李兴进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发现的危险废物随意处置的问题,省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的检察建议,并在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公安厅、环保厅、交通厅、安监局等6个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意见》,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等5个方面,加强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程监督管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使社会大众对相关性质的问题作出基础判断,对潜在的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并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在自然保护区开庭,就是要唤醒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从而达到共治、共建、共享。
问题三:听了刚才朱先琼专委通报的情况和典型案例发布,我们发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从数量到判决都有较大差距,能否谈谈是什么原因?
回答:检、法两家对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非常重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从数量到判决都有较大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案件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数量少。通过查询两法衔接平台,专项活动期间,食药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上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检法两家批捕、起诉、判决此类犯罪案件数量均呈上升态势。但从涉嫌犯罪罪名的数量上,食药领域明显较少,环境资源类犯罪涉及罪名为14个,食药领域犯罪主要涉及罪名仅为7个。二是此次专项活动为高检院牵头开展的第四次食药领域和环境资源领域的的专项活动,前期开展的专项活动对相关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从目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看,2017年,全省未发现局限性、系统性,以及发生严重后果的食药领域案件,所查处的案件大多为小作坊,小餐饮店的案件,如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在腌卤制品中添加罂粟碱、亚硝酸盐超标,包子、馒头中添加泡打粉等,这类案件规模小,案值低,往往达不到构罪标准。三是食药领域犯罪在证据收集、司法鉴定、案件移送、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不一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标准不同,对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问题四: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接下来,省检察院还会采取哪些具体举措?
回答:环境保护工作党中央和省委一直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极为关注。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来川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省检察院将密切结合工作实际,重点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司法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结合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的,发生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开展针对性小型专项打击活动。对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予以挂牌督办,并加大办案指导力度,确保办案效果。三是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监督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有效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形。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大力开展生态领域公益诉讼,切实督促涉生态领域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四是进一步发挥“两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的职能,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移送涉罪案件和线索。通过召开联系会议、专题研讨等方式,协调研究和解决执法司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理顺协作配合流程,提升协作成效。五是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结合办案深入查找、剖析实际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同时,积极参与环保领域社会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建立完善环保领域工作制度机制,努力提升工作水平与质效。
问题五:据我们了解,我省大气污染类案件办理一直是污染环境类案件办理中的短板。在刚才的通报中我们注意到,省检察院对眉山一起大气污染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在环保督察整改阶段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举措进一步强化对大气污染犯罪的打击?
回答:眉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邓某某等人污染大气案,是我省近年来办理的首起大气污染案,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该案办理不仅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也为我省今后办理同类型案件积累了经验。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密切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联系,继续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查找、分析制约该类案件办理的“处置”行为界定、危害后果认定等共性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力争在该类案件的办理上再有新突破,全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四川检察新媒体出品
文据丨侦查监督一处、生态处
编辑丨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