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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四川政法先锋|做好检察公益诉讼,他们守护大美安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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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作为全省首个成立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导向,主动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内涵,深化川渝检察跨区域协作,做强民事公益起“诉”,做实国有财产保护,将公益诉讼纵深推进。2019年3月被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2019年12月被资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表彰为2019年度资阳市优秀志愿服务项目。2020年3月被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深化跨区协作,唱好成渝双城记
一是与重庆市大足区院、潼南区院、荣昌区院等会签《关于在濑溪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的意见》、《涪江、琼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意见》,落实市院与重庆一分院会签嘉陵江流域保护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河10余次。针对流域污染问题向相关行政单位、乡镇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1份,督促综合治理河流2条、保护饮用水源地7处、整改乡镇城乡环境治理问题6个,督促相关部门对1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前建设并投入使用,督促投入4000余万元开展岳阳河水质提升和生态修复。2021年3月川渝两地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现场会在安岳召开。
二是结合资阳市、大足区文旅融合本地实际,立足安岳石刻“上承云冈、龙门,下启大足”的特殊地位,与重庆市大足区院会签《关于在川渝石窟(大足石刻、安岳石刻)等文化遗产保护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的意见》,推动检察机关跨区域保护石刻文化遗产的等外探索。开展联合巡查4次,对发现的相关线索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立案2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投入10余万元县级经费修缮标识标牌、拆除烧香场地等,并争取到国家文物局关于千佛寨摩崖造像抢险加固专项经费770万元,现已启动全面修复工作,为擦亮“中国佛雕之都”安岳特色名片提供强劲检察力量。经验做法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转发推广。
用“诉”的方式保护公益,确保监督实效
一是行政公益起诉督履职有力量。针对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未及时追回的国有财产,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通过诉讼追回国有财产140余万元。强化诉前检察建议回头看,针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诉前检察建议虚假整改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通过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长期违法占用农用地违规进行塑料生产的“散乱污”企业房屋予以拆除并复耕。做强诉前检察建议刚性,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二是民事公益起诉追赔偿强修复。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15件。诉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责任人惩罚性赔偿金75万余元,非法捕捞水产品责任人增殖放流鱼苗509斤,非法收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责任人赔偿生态资源补偿费2万元,滥伐林木责任人补种树木1265株,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县城打渔人家火锅店使用“地沟油”刑附民公益诉讼案追偿惩罚性赔偿金67万余元,该案获评为全省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经验做法被《检察日报》报道。
做实国有财产保护,当好守门人
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6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追回征收补偿款1200余万元、社保养老金7余万元。针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依法追缴社保养老金7余万元,并督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加强信息对接、数据共享,积极探索长效解决涉刑退休人员信息收集渠道窄、养老保险待遇处置滞后、发放后追回难等问题的相关机制。
与县纪委监委联合调查县委交办的一件国有资产保护线索,明确了16.6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化解了价值4000余万元国有财产流失风险,获县委领导充分肯定,并作为特别贡献在县级目标考核中对安岳检察院特别加分。督促县国土部门向民营企业依法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4000余万元,规范了土地出让金收缴秩序,盘活了企业用地项目,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了公益保护和民营经济双赢、多赢、共赢。
多角度护公益,全面均衡发展
办理资阳市首起英烈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推动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和兴隆镇人民政府共同对“大成山烈士墓”进行修缮维护,出台《兴隆镇大成山烈士墓管护办法》,形成了墓区维护管理长效机制。防范食品药品安全新问题,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现制现售水违规经营行为11件、罚款1.69万元,规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求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设备清洁、消毒和水质检测,并予以公示,促进新兴饮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对县内管理不到位、饮用水安全有风险7处饮用水源地,分别向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相关乡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份,督促各部门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凝聚公益保护合力,不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逻巡查,禁止并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破坏标示标牌、破坏隔离网和游钓、散养家禽等行为,设置修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网、标示标牌,清理河道、河岸垃圾,以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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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四川政法声音 资阳政法
编辑丨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