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益诉讼】台州首例“非法捕捞从业禁止令”已发出!

椒江检察 2023-02-10

台 州 首 例

非法捕捞从业禁止令

5

14


“我对自己之前非法捕捞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并在家人支持下缴纳3万元赔偿款作为海洋渔业资源修复,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2019年5月14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诚恳表达了悔意。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元及捕捞网具,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及相关活动

这是首个由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判决禁止被告人从事捕捞的案件。






2018年11月30日,陈某某雇佣他人驾驶浙椒渔7****船至东海210、219海区(属于“禁渔区”),使用网目尺寸为29毫米的单拖网(属于“禁用渔具”)实施作业,共捕捞龙头鱼、螃蟹等渔获物698.86公斤。同年12月1日,陈某某驾驶船只在210海区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椒江区检察院发现渔业执法部门将陈某某查处后并未及时对其非法捕捞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该院民行部门及时对此进行调查取证,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渔业执法部门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渔业执法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主动对接民行部门加强协商沟通,并对陈某某非法捕捞的行为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进行了评估。经磋商,陈某某自愿缴纳人民币30000元用于修复海洋资源,将在渔业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该院考虑到陈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其赔偿行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在缓刑考验期间作出禁止其从事捕捞的相关活动,得到法庭的支持。



检察官说法

-员额检察官 贺珊珊-

我国《渔业法》规定, 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可处吊销捕捞许可证。但考虑渔民文化程度低,靠海吃海,谋生技能和途径有限制,该种处置方式比较谨慎。

通过刑事诉讼实现从业禁止,起到扩大警示教育的作用,让渔民受到刑事处罚,付出经济赔偿代价,同时在一定时间段内限制从业禁止更能加深惩罚的力度和教育作用,也没有因此断了渔民长久以捕鱼为业的生计。


法条链接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稿:贺珊珊

椒江检察

图文排版:QQQ&jasmine

责任编辑:小鹿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