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几只鸟不是什么事?
刘某、王某等人猎杀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18只。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今年3月,荆州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该案是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
专项行动全面铺开
“原来这也是违法行为,我以前都不知道……”4月14日,松滋市检察院就胡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胡某懊悔不已。
2019年11月,胡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菜园架设丝网捕鸟。三天后,胡某的违法行为被松滋市森林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案发后,胡某主动投案自首。
“许多老百姓以为捕几只鸟不是什么事,但就是这些想当然的举动,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伤害野生动物,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松滋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甘海辉说。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荆州检察机关重拳出击,共提起公诉8件20人,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58只。立案民事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
创新办案注重生态修复
荆州检察机关一方面坚持“从快+从严”,依法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另一方面,坚持“司法+修复”,减少生态损害损失。
今年1月14日,李某等4人相约捕猎,驱车从湖南省浏阳市来到湖北省监利县、石首市猎捕野生动物。1月15日,4人在石首市小河口镇被公安民警盘查,当场查获环颈雉11只、火斑鸠3只等。经鉴定,所猎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保护动物,所持气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石首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同时,承办检察官对4人释法说理,4人均主动认罪认罚。针对非法狩猎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报情况。经调查了解,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生态受损情况,发布诉前公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4人主张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共计2万余元。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荆州市检察院要求凡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案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审查批捕阶段即发出公告;针对涉及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荆州市沙市区、公安县检察院实行“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理”模式;针对诸如捕鸟等案件生态修复难题,松滋市检察院要求被告以劳务代偿、补植复绿等方式,替代性进行生态修复……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做好‘加法’,进一步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湖泊局等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针对部分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诉与不诉的界限等,刑事检察部门将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案件办理;统一全市案件标准,确保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精准打击、快速办理。”荆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
法治宣传进课堂
“今天我们相聚‘江小青云课堂’,跟同学们聊聊野生动物保护那些事儿……”隔着电脑屏幕,江陵县检察院未检干警线上为同学们讲授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知识。
“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仍然严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刻不容缓,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江陵县临近长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野生动物保护亟须社会高度重视。未检干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学生们讲解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呼吁学生们“从我做起保护野生动物”。
打击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荆州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活动,提高百姓保护生态的法治意识——石首市检察院法治宣讲团为同学们精心准备了普法微课堂,第一堂课的主题便是保护野生动物;松滋市检察院联合松滋市森林公安局深入农村,以案说法,向村民进行法治宣传;公安县检察院深入该县乡镇、湿地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全面了解掌握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人工繁殖和饲养等工作情况。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