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网”操作!你的电话号码可能落入“黑手”了
“喂,你好!我是蓝海基金的小李。现在我们正在和同花顺财经举办2019年年底股民大酬宾活动。有操盘高手一对一指导,加我微信了解哟。我拉你入群,我的微信号是……”山东省曹县检察院检察官蔡忠升告诉记者,这段语音记录看似某基金投资公司的宣传广告,其实,这是犯罪分子运用“暗网”操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时的“话术单”。
近日,曹县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黎甲等人非法获取公民(股民)2845万条电话号码信息,通过“暗网”操作从中非法谋利的案件。
经查实,2019年6月至11月,黎甲从其上线获取资金和QQ群号或微信群号,提供给王乙和林丙,并要求拉人进群,每拉一人进群则提供约300元资金。林丙将QQ群号或微信群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和虚假的股票推广类信息语音包提供给李丁、李戊、李己,这三人又提供给杨庚,由杨庚通过其购买的专业设备,拨打林丙等人提供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将语音包中虚假的股票推广类等信息发送给各受害人,诱使其加入被告人黎甲提供的QQ群、微信群中。李丁、杨庚等人利用上线提供的资金,再用购买来的“专业设备”,通过打电话等方式推送非法广告。由于他们所用的“专业设备”可使通话成本低于正常费用,因此还可以用赚取通话时长差价的方式来营利。
同时,黎甲、林丙、王乙等人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范畴,而该案所有人员经营此项业务均未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从王乙邮箱内查获的2845万条电话号码,已全部被交给林丙用以从事非法外呼业务。黎甲、王乙、林丙、李丁、李戊、李己、杨庚分别获取20余万元至60余万元不等的违法所得。
蔡忠升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查,曹县检察院近日依法对被告人黎甲、林丙、王乙等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