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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地方立法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重申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检察改革举措,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全方位推动福建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立法支持和制度保障。
《决定》涵盖总体要求、监督理念、服务大局、监督重点等多个方面。对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等方面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检察机关强化履职营造良好氛围和优质法治环境。
《决定》多项规定彰显了福建特色和检察亮点。如第三条要求检察机关“强化闽台融合发展法治保障”“增强老区苏区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力量”。第九条将在实践中推行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和“派驻河(湖)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制度”上升为立法规范。第十一条涉台检察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对台司法互助二级窗口优势,完善司法服务、司法保障、司法交流的涉台检察工作模式等。
此外,《决定》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强化实化了检察建议的效力,同时,对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霍敏表示,全省各级检察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牢固树立新时代司法检察新理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决定》落地见效,为福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