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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检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潼关检察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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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屡见报道,如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原来的57条变为68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大修完善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推动破解未成年人“处置难”问题。


下面,由未检姐姐带领大家了解一下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哪些亮点吧……





一、分级干预矫治未成年人偏常行为



事前预防优于事后惩治。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对于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离家出走等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法律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应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生采取训导等教育管理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吸毒、赌博等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学校、村(居)委会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采取训诫、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

二、建设专门学校、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专门教育措施,对“问题孩子”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和矫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或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以及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送入专门学校,对其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的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三、完善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新增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社会观护等规定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自行或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经其同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对涉罪未成年进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报告可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对没有固定居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其接受社会观护。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提前通知其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四、凝聚社会力量,协助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由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青年联合会等,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察院、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同时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要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近年来,国家和社会不断加大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力度。我们检察机关也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自觉扛起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责任,与社会各界一起护佑“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

文字:马   莉

审核:梁春强

编辑:郭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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