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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天发育变异,还是被打造成轻伤?大检察官包案化解一起申诉案

潼关检察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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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离牛年春节不到10天,年过七旬的浙江省浦江县农民老黄正开心地忙于采购年货。就在上个月中旬,经过浙江省、金华市两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金华市中级法院对老黄涉故意伤害申诉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宣告老黄无罪。



邻里建房纠纷引发刑事案件


老黄与被害人黄某都是浦江县某村人,还是邻居。2011年10月2日临近中午,黄某家在建房子时,老黄以影响自己家采光为由去阻止,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均有人受伤。
2011年12月16日,浦江县公安局法医出具鉴定意见,黄某颈椎部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老黄因害怕黄某家人报复等原因,逃到了外地。因涉嫌故意伤害,2012年1月16日老黄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缉捕,2014年6月27日被抓捕归案。同年,浦江县法院依照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老黄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老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老黄不服,提出上诉,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直到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后,老黄还是觉得自己冤,便开始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申诉。

同样的伤情出现了

不同的鉴定意见


2019年11月,浙江省检察院正式受理了老黄申诉案。该院第十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邹志刚作为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原案材料,认真进行阅卷审查。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和多年的办案实践,邹志刚认为该案的焦点是,浦江县公安局法医出具黄某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

承办检察官发现伤者黄某的损伤是颈部骨折,但当时医院的入院记录描述仅为“外伤致颈部肿痛,活动受限1.5小时”,这与正常的骨折病人特别是颈部骨折病人的一般临床表现有别。此外,老黄提供的浙江省某鉴定辅助技术研究所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为:“原鉴定机构以黄某2011年10月2日坠伤致颈3右侧、颈4左侧椎板骨折,评定轻伤依据不足。”面对不同的鉴定意见,承办检察官在征询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法医的意见后,从原办案单位调取了黄某的相关病史诊断及CT等影像学资料原始图像,经法医阅片后初步判断该案鉴定可能有错。鉴于此,浙江省检察院经研究,决定由该院检察技术处法医对黄某伤势重新鉴定。


与此同时,为化解这一起多年的信访积案,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决定对老黄申诉案亲自包案。


不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

受到专家一致认可


随后,邹志刚与浙江省检察院法医和金华市检察院法医赶赴浦江县,对黄某重新拍片检查,并得出结论:“黄某第3、4、5三节颈椎椎板均存在裂隙,但不符合新鲜骨折及其愈合演进表现,系颈椎椎板正常的先天性发育变异,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
为了使这一鉴定意见经得起科学、历史的检验,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召集了该省公、检、法的资深法医及法医界的专家对黄某伤势会诊讨论,专家们一致认可浙江省检察院法医得出的黄某伤势不构成轻伤的结论,而且这一结论也被原鉴定人认可。
“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在黄某原轻伤鉴定意见被推翻后,贾宇提出将该案交给金华市检察院重新审查办理,并要求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加强指导。2020年7月10日,金华市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金华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该案。
金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于2020年12月25日开庭重新审理该案,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黄某不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并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决,认为老黄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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