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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的微信朋友圈是“纪外之地”吗?

潼关检察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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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不是“纪外之地”

某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李某,无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纪律要求,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净搞些没用的”“根本控制不了”等不当言论,质疑党员干部在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大量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受到党纪处分。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点评

一个组织就是一座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先是党员,才是网民,要自觉规范在微信等公共媒体上的言论,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李某的行为,看似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自由发表言论,暴露的却是党性意识薄弱、政治意识不强、政治敏感性不高等问题。身为基层党员干部,处于疫情防控的第一线,应当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群众、凝聚人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而不是信口开河、搅乱人心、打击士气。

提醒

在现实中,经常有一些党员干部平时说话不过脑子,口无遮拦,这些行为看似只是几句牢骚抱怨,但已经处于“走钢丝”的危险状态,一不小心就会踩了政治纪律的“红线”。因此,党员干部发表任何言论都要讲规矩、守纪律,切莫把微信、微博、QQ、抖音等社交媒体、软件当作信口开河的“纪外之地”。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陕西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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