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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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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起施行。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工资保证金接受人社部门监管,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自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11月1日起,石家庄、杭州、成都等175个城市推行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货车驾驶人或管理员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按需申领和便捷出示货车电子通行码。
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11月1日起施行。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我为群众办实事】潼关县检察院全方位发力 提升司法救助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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