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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检察院集中学习《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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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了《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办法》。
会上,原原本本学习了省院印发的《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办法》的二十四条具体内容。
会议要求:一是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诉讼活动、发表意见和申请回避等权利;二是审查民事检察案件应当充分、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承办案件检察官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审查书面材料、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三是民事案件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承办检察官应询问当事人,按照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
与会干警纷纷表态,在今后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将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办法》,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规范听证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规范案件办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办案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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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刘 萌
审核 | 梁春强
编辑 | 刘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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