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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玩具枪是“枪支”,那何以放过“军火商”?

2017-01-07 王刚桥 稻草人视界

               

“管办分离”虽已实现,但也需继续保持关切:足协享有自主权了,但在实际运作中,是否能够真正实现与行政力量的彻底切割?


文/王刚桥



51岁的赵春华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却因摊点的6支气枪被鉴定为枪支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着赵春华的上诉,此案将进入二审程序。


和之前类似的“持有玩具枪获刑案”一样,舆论焦点很快就集中到了枪支的认定标准上。支持法院判罚的一方认为,既然2010年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款规定对何谓“枪支”有明确的标准,法官照此执行只是严格适用法律。舆论不但不应指责法官,更应力挺依法裁判。
  
反对一方则认为,法官不应机械照搬行政规章来决断刑责的有无,这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相悖。这里的下位法,就是指法官所援引的公安部的标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枪支管理法》第46条则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标准之争,看似针锋相对,实则各说各话。因为最应该回应枪支认定标准的,并不是法官,而是公安部相关规章的制定者。舆论喧嚣,却未形成有效辩论,于制度的改良或完善难有裨益。属于司法的归于司法,属于立法的还是要在立法博弈的场域内来展开。
  
相比起立法和司法,执法领域内的问题显然还未引起舆论的足够重视。比如,假定现有枪支认定标准在实然和应然上都没有问题,那么,执法部门漠视射击汽球摊的存在是否就是一种渎职?
  
找到佐证轻而易举。赵春华的摊位并不是凭空而来的。根据媒体的报道,在赵之前,该摊位由一个老汉经营。如果赵春华有罪,老汉同样有罪。当地警方要顺藤摸瓜并不困难,将老汉也绳之以法,同样是严格执法的要求。



  
再往上推之,老汉的“枪支”又从何而来?如果是买来的,销售这批“枪支”就不只是“非法持有”,而是“非法贩卖”军火。再往上推,生产这批“枪支”的又是哪个厂家,涉及多少部门多少人员?


严格执法不是“隔墙扔砖”,砸到谁算谁倒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又真的是“隔墙扔砖”式执法。按照行政机关对“枪支”的认定标准,绝大多数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未被查处。前几天甚至还传出有法院公开拍卖被认为同样达到枪支标准的“玩具枪”。依一些法官为赵案判罚辩护的逻辑,警方理应对法院拍卖“枪支”的行为立案调查,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隔墙扔砖”式执法是生长不出法治精神的。“枪支”认定标准需要一场大辩论来定分止争,并在形成多数共识之后,通过强化执法来推进法治。良法之治的前提是有良法,实现法治的保障,是执法要必严,违法要必究。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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