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章丘倾倒危废致死案宣判,2企业被罚17人获刑
4名男子意外中毒死亡,揭开了山东省章丘市境内非法排放危险废物利益链条的黑幕。
近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章丘“10·21”重大环境污染案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等17人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5年10月21日6时许,章丘市普集镇上皋村某院落内发生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陈继新、张林德、窦志星、路桐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
警方立即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通过对现场死亡的4名嫌疑人身份进行排查,对其遗留手机、车辆等物品进行分析比对,最终确定危废物出自淄博市的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
原来,案发前一天,即10月20日,因金诚公司生产车间产生了一些废碱,工作人员联系其供应公司的内勤周彩霞处理,周彩霞找到中介王海洋。王海洋找到殷珂珂处理,双方约定处理费用为每吨300元。谈好价格后,殷珂珂找到郭泗滨,郭泗滨联系张林德处理,同时联系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分别为窦志星、路桐)运输,周彩霞为该车开具装车单。
10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该车持装车单进厂装货,装载23.72吨废碱运输至陈继新租赁的废弃煤井处,将废碱排放至井中,渗入地下。张某、陈某、路某、窦某中在排放废物过程中因吸入过量有毒挥发气体导致中毒身亡。
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以多名中介联系人为重点突破口,持续加强证据挖掘力度,发现他们不光在一个村内偷排废化工原料,还在章丘市双山街道马安村的一废弃矿井内偷偷进行排放。此案共牵出7家违法偷排化工企业,其中省内5家,省外2家(已移交当地处理)。
现已查明,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间,张林德(已死亡)为谋取利益,自己或通过殷珂珂、郭泗滨、贺程海、李万津等人联系上述几家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并将陈继新、蘧光强的租赁地作为处理地点。
涉案企业为降低每吨3000元至6000元的危废物处理成本,雇用相关人员以每吨300元至500元的价格非法偷排危废酸碱液体;除去运输成本,中介和实施偷排人员实际每吨获利仅有100余元,却严重损害了环境安全。
经查,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间,省内5家涉事企业共向章丘境内排放废碱废酸1181.72吨。
2016年年初,针对这起案件,国内环保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已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涉案企业支付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于对当地受到污染的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环境执法监管。由此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国家将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同时,随着公众对危险废物了解程度的加深,社会的监督力度将不断加强。综上,企业所面临的危险废物合规压力也将随之增加。
从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未进行危险废物排污申报;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缺乏管理和维护,造成危险废物泄露、流失、渗入环境土壤;
未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乱堆放危险废物;
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等。
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批环境领域典型案例[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五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以及裁判文书官网上可查询到的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案例来看,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受到起诉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企业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与处置;
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导致危险废物泄露,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造成损害。
上述原因集中反映了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有效避免因危险废物管理或处置不当给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须建立起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合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和上文所述突出问题,企业在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当注意以下主要问题。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1)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5]。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遵守申报登记制度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6]。
(3)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
(4)组织专门培训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8]。
3、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
(1)应具备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
企业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施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之外,企业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
(2)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应符合要求
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也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容器、包装物和贮存场所均需按相关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严格遵守运输要求
(1)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和专业人员
企业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9]。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需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
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10]。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1]。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12]。
5、严格遵守转移要求
(1)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企业在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之前,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13]。
(2)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4]。
联单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或根据环保行政执管部门的要求,延期保存联[15]。
6、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可以选择委托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也可以选择自行利用、处置。
(1)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
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并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企业每年至少监测一次[16]。处置还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
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1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18]。企业需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企业在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方面存在问题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种风险。随着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愈加严格,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出现,相关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当及时对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自查,避免衍生环境问题而遭到制裁。
注:
1、环保部新闻:《环境保护部通报2015年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604/t20160413_335118.htm,最后浏览时间2016年4月21日。
2、环保部新闻:《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两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联合挂牌督办》,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512/t20151224_320069.htm,最后浏览时间2016年4月21日。
3、三批环境领域典型案例分别为: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六十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1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1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1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来源:法制日报和金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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