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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福建独生子女可享十天“护理假”,太暖心!

定了!

福建独生子女每年多10天假!

父母生病住院可带薪护理!

这个政策太暖心!


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2条,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老父母住院独生子女可享护理假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大难题。


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实行特殊照顾制度,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规定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该单位将被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子女须“常回家看看”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保障尤为重要。为此,《条例》规定: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3、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


4、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5、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6、赡养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7、赡养人看望问候是老年人最渴求的亲情慰藉,针对目前存在赡养人较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的现象,条例督促实现“常回家看看”,规定赡养人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力争看病“不难、不贵”


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扩面、提标”;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提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直接补贴等。这是增进老年人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设计。


推动“在家门口”养老



条例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取得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提出,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同时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向“啃老”说不


条例强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基础地位,保障老年人家庭生活方面基本权利。

明确老年人人身、婚姻、财产和住房的权益,特别强调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条例规定,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养老机构医护人员与医院专业人员同待遇


为破解养老机构中医师、护工等人才紧缺问题,促进医养深度结合,《条例》规定: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卫生室,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卫计等部门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规定:在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到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另外,《条例》还在为老年人创造宜居环境、方便他们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与原有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相比,都是创新性的规定。


这么好的消息!

赶紧扩散!让更多的人知道!


END


编辑:朱晓洁

综合:福建日报、东南网、福州日报

福建卫生报微信(ID:fjwsb2016)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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