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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监局出台十项措施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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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促进福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福建省药监局紧密结合我省中医药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经多方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出台了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十项具体措施。
这十条具体措施,主要涵盖中药产业范围内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相关政策。



一是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

提出按照国家药监局部署,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推动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做大做强“福九味”等道地药材知名品牌,制定《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工作指导意见》。





二是支持中药质量标准提升和研究。

提出修订完善《福建省中药材标准》和《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完善省级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工作,对临床急需的外省炮制品种转化本省炮制规范实行简化审评审批程序,推动更多具有本省特色的中药饮片应用于临床。





三是推动中药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

提出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延伸产业链,研究新型中药饮片的炮制方法和技术,支持更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为中药生产企业提供检验服务。





四是加快中药配方颗粒研发生产。

提出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中药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鼓励物质基础研究,推进省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制定省级标准申报程序和品种备案管理程序以及生产现场检查标准等工作文件,要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是完善中药饮片流通政策。

提出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开办仅销自产药品的批发企业,仓库面积的要求可予适当放宽,且仓储可共用中药生产企业成品库。允许按照我省民间习用加工中药材(如西洋参、党参、天麻、三七等)在具有销售中药饮片资质的零售药店销售。





六是优化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和调剂使用。

提出继续开展福建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试点工作,在福州和平潭试点的基础上新增试点区域。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经批准后将调剂使用期限延长为2年。




此外,措施还包括了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二次研发、鼓励已上市中成药品种变更研究和申报、提升中药科学监管、加强部门协作联动等内容。
下一步,福建省药监局将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细则,确保文件相关政策及时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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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报全媒体记者:陈坤

通讯员:陈涛


编辑:小枫

审核:黄美辉、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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