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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大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本文内容是小编收录的《施工安全》类规范、规程等强制性条文。内容仅供参考,强条内容以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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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 在风速达到9.0 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 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 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0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23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8.2.7 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10.3.1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2.1.4 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2.1.9 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3.0.1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3.0.19 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3.0.23 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3.0.7 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 4.2.9 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严禁设置在同一个附墙支承结构上。 4.2.15 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上应有防火措施。 5.2.8 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 6.2.9 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应为刚性机构,且必须能承担吊笼、物料及作业人员等全部荷载。 7.2.15 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防坠安全器。 8.2.8 钢丝绳必须设有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及卷筒轮缘的间距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5.2.1 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7.2.2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5.4.5 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及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特征,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1.0.3 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 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3.1.1 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剪力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包皮上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3.1.3 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6.1.2 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以下的墙体。 6.1.3 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6.1.4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 砖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 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 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个370mm的范围内; 4 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 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6.2.2 剪力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力撑,并应由底至顶来女婿设置;剪力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根立杆(图6.2.2-1a)。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 60°之间。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力撑(6.2.2-1b)。
3 对不能交圈搭设的单片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从底到上连续设置横向斜撑如图6.2.2-2a。
4 斜撑或剪力撑的斜杆底端埋入土内深度不得小于0.3m(6.2.2-2b)。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2.0.2 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2.0.3 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2.0.4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5.1.4 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 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 恶劣天气条件下。 6.3.2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和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3.0.1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 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3.0.2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 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 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3.0.3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 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 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5 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3.0.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 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0.5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3.0.6 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3.0.10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3.0.14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 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3.0.17 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 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 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3.0.19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粱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l00mm×10mm; 5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5.2.10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3.1.2 插稍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小于3KN。6.1.5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图6.1.5)严禁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mm,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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