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大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本文内容是小编收录的《建筑设计》类规范、规程等强制性条文。内容仅供参考,强条内容以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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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l)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 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 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5.1.3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8.4.18 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 8.5.10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3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 摩擦型桩基。2 桩基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8.5.20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8.5.22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3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4 地下水控制设计;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7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9.5.3 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10.2.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0.2.10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10.2.13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2.14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10.3.2 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10.3.8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
4.5.1 对于下列建筑物的载体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1 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载体桩基;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载体桩基;
3 地基条件复杂、对沉降要求严格的载体桩基。
4.5.4 建筑物载体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物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5.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3、《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2012
3.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4.5.1 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注:D为热惰性系数
4.6.4 光伏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6.2.7 标识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4.0.1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 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或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4.1.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3.2.15 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2) 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3.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位不应小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位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2 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 i·max≤Te·max (5.1.1)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
3.2.10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面周围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2 屋面坡度大度5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3 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4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置,并应加强火源管理。10.2.1 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和表10.2.1-2的规定:《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1.0.8 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
3.0.1 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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