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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大全

建筑管家 2022-03-22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本文内容是小编收录的《建筑设计》类规范、规程等强制性条文。内容仅供参考,强条内容以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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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l)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  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  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5.1.3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8.4.18   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  8.5.10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3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  摩擦型桩基。2  桩基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8.5.20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8.5.22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3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4  地下水控制设计;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7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9.5.3   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10.2.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0.2.10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10.2.13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2.14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10.3.2   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10.3.8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

4.5.1   对于下列建筑物的载体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  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载体桩基;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载体桩基;

3  地基条件复杂、对沉降要求严格的载体桩基。  

4.5.4   建筑物载体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物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0.3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4.3.2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4.3.4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主体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建筑装修采用的花岗岩、瓷质砖、磷石膏制品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第4章要求。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5.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3、《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2012

3.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4.5.1 有热工性能要求时,公共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和采光顶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居住建筑金属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

注:D为热惰性系数

4.6.4 光伏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6.2.7 标识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4.0.1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4.0.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0.4 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lx。4.0.6 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 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或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4.1.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3.2.15 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2) 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3.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位不应小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位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3.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

注:通道长度:直通式出入口按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在平面上的投影长计。

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6.6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2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3.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4.1.3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4.1.7 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转换设计时,应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4.1.9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3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效应组合作为设计依据。其中平时使用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1 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2 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3 战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4.11.7 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4.11.7规定的数值。

注:1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 规定减小0.1;2 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3 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全 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 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4 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HPB235级钢 筋,当采用HPB235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有关规定; 5 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底板,当其内力系由平时设 计荷载控制时,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4.11.17 砌体结构的防空地下室,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5.2.16 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5.3.3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5.4.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 6.2.6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6.6 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2.1 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2 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2 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 i·max≤Te·max (5.1.1)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

3.2.10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面周围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2 屋面坡度大度5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3 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4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置,并应加强火源管理。10.2.1 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和表10.2.1-2的规定: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1.0.8 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4.1.11 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4.2.4 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5.7.4 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应根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及检修车辆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解决。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

3.0.1   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  

4.3.1   保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80W/(m·K);2  使用寿命应满足设计要求;3  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kPa;4  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3%;5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2.5   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厚度应按计算厚度增加25%取值,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25mm。  7.2.1   既有建筑倒置式屋面改造工程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当增加屋面荷载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应先做设计方案或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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