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主张涉案项下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质量报告,因此拒绝付款。被保险人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已经进行替换处理,而买方提供的质量报告系自己生成,缺乏公信力。
买方提供的报告系自己内部制作,中国信保倾向于认为买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需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货款;被保险人否认质量问题,但提出在实际贸易中,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在下一批出运中进行替换,故中国信保倾向于认为涉案项下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般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本案项下双方都未提供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根据涉案项下的保险条款第八条对贸易纠纷解决约定:如被保险人既无法与买方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后,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故中国信保倾向于认为由被保险人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后,根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进行定损核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