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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校园侵权责任,究竟谁来承担?

安全大讲堂 四川电视台科教频道 2019-05-20

近年来,校园伤害纠纷频发,恶性的校园欺凌案件常见诸于媒体,学生因课间打闹、体育运动摔伤等各类校园伤害情况也时有发生,并引发纠纷。那么这些纠纷到底谁来承担,承担多大的责任?


本期特邀专家



本期话题

《校园侵权责任 究竟谁来承担》


校园侵权事件涉及哪些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包括三部法律、法规:


 01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侵权责任法》


 02  教育部颁布的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0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生校园侵权事件,学校与学生如何划分责任?


发生校园侵权事件,通常有三个主体来承担责任。


 01  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简称致害学生。致害学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发生了与受害人嬉戏打闹的行为;

 2. 受害人确实是因为与同学嬉戏打闹受到了伤害的损害事实;

 3. 嬉戏打闹的学生都有足够的能力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会受伤,主观上存在过错。


 02  学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03  受害学生本人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发生事故后,责任谁来承担


教育机构对在其就学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01  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这是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无损害发生,谈不上责任承担。


 02  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这种过错表现在教育机构未履行其依法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03  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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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全大讲堂》栏目   编辑:党露敏(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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