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明,张力伟 | 责任政治的伦理基础: 西方责任政治观念分析
责任政治的伦理基础:
西方责任政治观念分析
张贤明,张力伟
《思想战线》2017年第6期
作者简介:张贤明,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张力伟,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 长春,130012)。
摘要:责任不仅是道德主张,也是政治生活的基本要素。从政治的角度探讨责任,不仅可以加深对责任的理解,也会为实现责任政治提供理论资源。以古希腊、古罗马的政治思想为分析对象,可以梳理和把握早期责任政治观念的基本特征与表现:柏拉图集中关注公民的职责与理想城邦的建构、亚里士多德关注城邦善业的实现方式,西塞罗则强调从责任生活到责任政治的逻辑。总体来说,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的责任政治以伦理为主线,以公民对城邦的责任为核心,并逐渐拓展出公民责任、国家责任等不同类型责任的雏形。通过伦理达到良善的公共生活是早期西方责任政治观念的核心要旨,这一观念奠定了责任政治的道德基础。
关键词:责任;责任政治;伦理政治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
责任既是人类世界的道德主张,也是政治生活价值系统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从政治的角度探讨责任,不仅可以加深对责任的理解,也会为实现责任政治提供理论资源。责任政治以责任为中轴在政治场域中展开,强调政治中的责任关系与责任形式。理解责任在政治生活中的运作,对强化制度建设、保障公共生活、推动政治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认为,责任政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回溯责任政治的思想源流,寻找责任政治的滥觞,可以深化对责任与责任政治的理解。古希腊与古罗马是政治文明的滥觞,对责任政治观念的研究不可能回避古希腊思想家的理论宝库。本文将重点考察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三位先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来探讨早期责任政治观念的基本特征。早期思想家讨论的责任以道德责任为主,并提供了传统政治思想中责任政治的基本形态。简单来说,早期责任政治观念的思想基调是以道德责任来实现良善的公共生活,如此的伦理责任政治观念,也奠定了责任政治的道德基础。
一、柏拉图:公民职责与“哲学王”
柏拉图的责任政治观念主要集中在《理想国》一书中,与其城邦理论紧密相连。责任政治的核心是实现城邦之善的问题,如此,责任成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就责任政治观念而言,可以从柏拉图的公民职责与“哲学王”这两个方面内容中加以提炼。
(一)“社会分工论”下的公民职责
在具体论述责任问题之前,柏拉图首先阐述了城邦的目的,即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责任也必然产生于城邦的生活。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可见,城邦并非由神衹建立,而是人们基于满足生存进行互助的产物。以城邦起源的目的为起点,《理想国》的第2卷基本围绕着城邦起源与城邦目的这两条主线,论述了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对于城邦的重要意义。
柏拉图的分工理论既是其经济主张,也是政治安排。作为经济现象,分工是维持正常生产、满足人正常需要的经济安排。就政治层面而言,柏拉图认为,分工是城邦的基础,不仅是城邦正常存续的基本架构,也是通向城邦终极意义的道路。柏拉图将专业化的分工视为公民的职业,并要求公民应该根据自己的职业履行职责。柏拉图认为,“各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由此每一个成员要“把各自的工作贡献给公众”。是以,城邦里的人对于城邦的首要责任就是通过各司其职、合作互助来维续城邦的存在,个人的责任也就成为城邦存在的前提。柏拉图极端重视个人分工,因而凸显出不同的人对于城邦不同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通过不同责任之间的相互融合构成一个“正义”的城邦。对于柏拉图来说,正义首先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是由于不同的身份拥有不同的品质(节制、勇敢和智慧),这些品质发挥出最大效能时会构成城邦的稳态,所以柏拉图认为:“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柏拉图的“社会分工论”将城邦里的人按照能力分成了不同类型与身份,随后决定了“公民里面哪些人是统治者,哪些人是被统治者”。在《理想国》第一卷,苏格拉底对色拉叙马霍斯用牧羊人的比喻讲述了统治者的责任,即为了被统治的公民着想。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同色拉叙马霍斯与格劳孔的辩论叙述了统治者的“责任伦理”:一个真正的治国者追求的不是他自己的利益,而是老百姓的利益。
归根结底,以公民职责为出发点的责任政治的观念基本施工完毕。在柏拉图眼中,城邦中的责任分为如下四个面向:其一,城邦中的责任主要是伦理层面的责任,以公民职责为主,核心目标是实现一个善的城邦;其二是不同身份的人各司其职,实现城邦中的“社会分工”,为城邦带来和谐与稳定;其三是城邦的统治者要为城邦的整体利益服务。归根结底,柏拉图眼中的责任政治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了生存,也为了城邦关于“正义”的终极目标。由此便赋予了责任政治以形而上学的价值。
(二)理想国家中“哲学王”的责任
柏拉图对城邦的讨论没有止于社会分工,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进一步阐述了“哲学王”的思想。由于柏拉图预设了理想城邦的价值与架构,所以“哲学王”的逻辑起点与关注问题是国家应该由谁来统治。在这个逻辑下,柏拉图的“哲学王”要讨论的就是统治者的职责。
“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的乌托邦,也是为了进一步实现城邦的正义的制度安排。“哲学王”的统治可以提炼出“哲学王”对于城邦的责任,这是柏拉图责任政治观念的理想形态。研究者认为,“哲学王”思想与柏拉图“理念论”的思想不可分割。柏拉图认为,世界上既有理念也有意见,意见只是尘嚣的一般观点而已,普通人都有自己的意见,但理念是终极的、本原的,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握。“哲学王”的建构逻辑,简言之,就是因为只有哲学家才能够把握理念,因此国家需要哲学家进行统治。《国家篇》中,柏拉图进行的一切政治设计,都是为了作为统治者的哲学家纵横捭阖,施展政治智慧。对于柏拉图来说,哲学是“对真理的洞见”。但是,柏拉图对哲学家的要求相当苛刻,在他眼中,没受过教育,不懂得真理的人和不同的知识分子都不能胜任治理国家。因为没受过教育的人不能把自己的全部公私活动都集中于一个生活目标;而知识分子又不能自愿地做任何实际的事情。基于柏拉图的“洞穴喻”,作为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哲学家,才能够运用说服或强制,使全体公民彼此协调和谐 38 33908 38 13048 0 0 7983 0 0:00:04 0:00:01 0:00:03 7980使他们把各自能向集体提供的利益让大家分享。一言蔽之,就是利用哲学家的统治来造成全国作为一个整体的幸福。结合柏拉图的论述,统治者的责任可以分为这样几个方面:首先,统治者要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谋福,不能掺杂进自己的私人利益;其次,统治者的使命是保证城邦里的人各司其职,各安其位,保证社会分工,实现正义;最后,统治者要有卓越的个人素质。
柏拉图眼中,责任履行与否关乎公民的幸福。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讲述了勇士厄洛斯的故事。厄洛斯在战斗中牺牲,但在葬礼中突然复活。复活后的厄洛斯向世人讲述了在另一个世界看到的法官审判:正义的人被审判到天堂,不正义的人被审判至地狱。所以,柏拉图借厄洛斯的故事表述了行为的意义,“一个人生前对别人做过坏事,死后每一件都要受十倍报应……如果一个人做过好事,他也会得到十倍的报酬。”这个故事的目的在于告诫城邦人的行为要承担实现城邦正义的责任,否则就会遭受到惩罚。柏拉图希望城邦里的每一个人都能“永远坚持走向上的路,追求正义和智慧”。从这一部分能够看出,柏拉图的责任观念不仅有对人的引导,还有对人的训诫,所以责任并不单纯是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的自由选择的行为,而是赋予责任道德上的约束力甚至强制力。但是柏拉图将失责的后果寄托于彼岸世界,忽视了针对现实失责惩戒机制的探讨,不仅与问责理念擦肩而过,还削弱了责任政治的现实性与可行性。
二、亚里士多德:为了城邦的善业
亚里士多德虽然和柏拉图是师承关系,但与理想主义者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更多被视为一个现实主义者。亚里士多德摒弃了老师柏拉图的乌托邦思想,从现实的角度论证了实现城邦善业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看,亚里士多德更能够体现出希腊的理性精神:将社会体验视为实证思考的对象,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形成理性。
(一)公共生活中的责任
同柏拉图一道,亚里士多德也将责任的逻辑起点放在公共生活之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任何人能够脱离公共而存在。“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衹。”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有合群的倾向,城邦就起源于此。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目的就是实现某种善,公民需要服从于城邦。正如他说:“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开篇提出了城邦的根本目的,这为城邦的责任政治提出了总体方向,即城邦中的制度安排与公民行动都要履行实现城邦善业的责任。在这里,亚里士多德也同柏拉图一样,将公民视为城邦的一部分。在服从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提出了要求,两者都应该具备“既善且美的品德”。如果不具备这些品德,统治者既不能治理城邦,被统治者也不能做到服从。从责任的角度对亚里士多德这一观点进行解读,不难看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有责任去提高自己的品德,否则城邦就难以维续。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阐述了政治中的善,“即是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到这,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并无二致,但在城邦善业实现的途径上,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出现了分歧。亚里士多德认为,为了实现这种善业,集体的领导要好过“哲学王”的统治。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在探讨城邦责任的问题上比柏拉图更加现实之处。亚里士多德并不相信“哲学王”的存在,就人性而论,任何人都会受到欲望的操控走向堕落,“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亚里士多德将希望寄托于法律,并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几条论点,核心论断在于亚里士多德并不相信人性之可靠。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衹和理智的体现。”这种以法律代替人治的观念,体现出亚里士多德对哲学王的怀疑,是其对柏拉图观点的现实批评。从责任角度看,亚里士多德试图通过集体领导与法律统治来保证实现城邦目的的责任,对责任进行了法律规定,赋予了责任政治以法治内涵,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于责任政治理论的重要贡献。在城邦责任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比柏拉图更加现实的地方还在于,亚里士多德并不要求公民彻底放弃一切个人私利,将城邦的利益作为唯一的追求,而是希望城邦能够寻求一种方式来实现个人利益与城邦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这一角度看,亚里士多德为个人留下了空间,提出城邦应该保护个人利益的责任,并没有完全抹杀个人,这也是亚里士多德较柏拉图的进步之处。
(二)“行为”的责任
除却城邦之外,亚里士多德将善推广到更远,认为“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目标引导行为,每一个人也都会追求善。亚里士多德将人的行为视作一个完整的链条,包括目的、考虑、意愿等方面,从中讨论关于“行为”的责任。这不仅是亚里士多德道德责任学说的重要部分,也是实现责任政治的关键。
人在作出行为的时候都会进行考虑,但并非会考虑所有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不会去考虑永恒的事物……我们也不会去考虑总是以同一方式运动的事物……我们也不去考虑经常不以同一方式出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将人的考虑范围限定在人自身能力之中,“每一种人所考虑的都是他们可以努力获得的东西”。考虑是目的和行为之间的中介,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与考虑相联系的还有意愿,意愿是形成人“行为”的责任的重要部分。“我们都追求对我们显得善的东西,但是它们对我们显得善这件事却不在我们能力之内。而每个人的善观念又是由他的品质决定的。所以,如果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对他的品质负有责任,他也在某种意义上要对其善的观念负有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的谴责应该集中于一个人“出于意愿地变得不公正”的行为以及出于意愿的“恶”。这里,亚里士多德完整逻辑是,人的行为要符合人的能力,并且人应该为自身的意愿负责。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自身能力且出于自身的意愿,但结果却与“善”相违背,那就是不负责任,就应该受到谴责。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人的责任是无限的,而是需要依据自身的能力范围,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为“权责一致”提供了伦理维度的证明。
亚里士多德对于“行为”的责任的论述,为人之行为提供了道德依据。从微观层面来看,行为的善恶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宏观来看,会影响整个城邦的稳定与和谐。所以,亚里士多德给予行为以责任不仅仅是说明个人的问题,而是通过责任来建构一个符合善之观念的人于城邦的关系。从思想角度看,由于古代世界伦理生活的极端重要性,塑造了伦理学服务于政治学的关系,因为西方的古典政治理论本质也是伦理的政治观念。亚里士多德关于行为责任的观念,也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康德、汉娜·阿伦特等人。
综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责任政治的思想,虽然师生二人殊途于城邦政治制度的具体安排,但同归于实现城邦公民的整体利益,进而达到城邦的目的。二人的分析,既有立足于城邦的宏观分析,又有聚焦于个人的微观考察,兼具了责任政治中的不同主体。在古希腊政治文化传统中,个人的本质需要依靠参与政治来实现,因此,责任政治最终的指向,主要是人为城邦之善业履行责任的单向度关系。亚里士多德较柏拉图而言,提出了城邦保护个人利益的责任,因此比柏拉图更进一步。将二人放到历时性的长时段中考察,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二人继承了古希腊时代德莫克里特与普罗泰戈拉等人的思想,将关于政治或者城邦的研究归结为公民与城邦的关系问题。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责任政治起点都是“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一论断。这一论断脱胎于人之伦理,将个人溶于城邦。虽然古希腊的责任政治思想中能够发现民主与法治的影子,并且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在历史上大放异彩,但这种民主法治思想毕竟还是传统经济形态之下的产物,与现代思想大相径庭。如后人对古希腊政治思想的訾议,二人的责任政治观念也是片面的、排他的,即将责任政治的实现主体限定于“公民”之中。罗素认为,这些希腊的思想是有趣的,所谓有趣,是古希腊思想中的公民资格限定,反映出的有教养的希腊人的共同偏见。由于城邦结构简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将责任具体地提炼出来,也没有将责任进行类型细化,而这一工作是由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完成的。
三、西塞罗:从“责任生活”到责任政治
作为古罗马伟大的思想家,西塞罗一生也扮演了政治家、雄辩家、哲学家等多重角色。西塞罗的责任思想主要存在于其著作《论责任》(De Oficiis)中。《论责任》是西塞罗重要的伦理学著作,其借鉴了斯多葛主义的伦理思想,系统地探讨了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与日常生活中的各类道德责任,因此,西塞罗的责任政治观念也需要从这本书中加以挖掘与分析。
(一)作为涉他的责任的起源
由于西塞罗并没有身处城邦这样的特殊环境,因而西塞罗对于责任的论述是以日常为起点,明确地表示责任产生于牵涉他人的行动。“任何一种生活,都不可能没有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而致”。西塞罗将责任的起源放置于普通的情境下,凸出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责任内涵。随后,西塞罗进一步区分了两种责任:“普通的”责任和“绝对的”责任。其中绝对的责任是一切合乎“义”的责任,这是西塞罗责任思想中至善论的部分;普通责任则指关于可以提出某种适当理由的行为。
西塞罗认为,责任缘于人之特性,不仅是生活之必须,也是道德上的善。首先,人们具有聚居的特点,个人对自己家庭的责任能够推己及人;其次,人可以凭借理性领悟到一系列后果,进行预测,这使得人能够感知秩序和礼节,并且知道如何节制言行。西塞罗对于责任起源的论述以现实为立场,从人的特性进行分析,为责任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理据。西塞罗站在人的心理本能与社会本能的立场上,进一步区分了四种有德之事的来源,例如发展真理、注意言行、为组织尽忠以及锻炼自我坚强的精神。综合来看,这四种来源均是道德层面的内容,并且,这四种来源虽然相互联系但也相互区别,这成为西塞罗划分责任类型的基础。
西塞罗眼中,责任起源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本性,落实于德性,是过好公共生活的原则。如果说,可欲的生活是幸福的生活,那么这种可能生活必须要通过人来履行道德责任才能实现。从这一角度看,西塞罗站在了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相反的立场。西塞罗从人出发,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则更多从共同体出发去论述人。虽然贯穿于三者逻辑中的均是伦理脉络,但其结果却互有差异。西塞罗从心理与社会两个维度出发,凸显了人的主体地位,使责任的基础更加牢靠,也使责任的内容更加多元。对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而言,责任同责任政治之间并没有特别明确的区分,西塞罗则首先架构了“责任生活”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也是通向责任政治的道路。
(二)从生活走向政治:责任的类型学分析
在某种意义上,《论责任》的写作并不单单为了他的儿子马尔库斯,而是为了年轻的罗马。西塞罗意欲通过日常生活中责任观念的深入与美德行为的惯常来实现整个罗马的繁荣,在这一点上,西塞罗又回到了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那里:个人的责任必将推及到国家层面,即让“责任生活”过渡到“责任政治”。
西塞罗的责任政治观念没有一个完整与系统的理论框架,但他通过区分责任主体、明确责任类型来表达何为一种负责任的政治生活。首先,西塞罗认为,政治中任何身份的人都肩负责任,例如行政人员、公民、外国人等等。西塞罗抽象出了独立意义上的政府,系统且现实地谈论了公共行政事务与公共服务行为中应负有的责任。例如,在政府责任方面,西塞罗认为政府不能侵犯个人财产权,要竭力制止征收财产税,“对于掌管国事的人来说,没有比克己自制更容易赢得民众好感了”。此外,国家要调节公民在利益上的冲突,在不偏不倚公正的基础上使公民和睦相处。西塞罗进一步认为,如果谁能够履行诸如此类的责任,那么他不但会为自己赢得声望和名誉,而且同时也能为国家提供出色的服务。由此可见,西塞罗的思想中蕴含着责任与政府合法性关系的思想萌芽。这是西塞罗责任政治观念中面向现代的方面。
在论述公民的责任中,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个人融入城邦的责任观念,认为“把各自的个人利益与整个国家的利益融为一体,应当是所有人的主要目标”。在这里,西塞罗表现出了明显的斯多葛主义思想。他认为,人与人之间都受到同一个“自然”规律的支配,让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要履行作为个人的责任,并不存在分别。“有些人抱有一种荒唐的看法,他们说,他们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掠夺父母或兄弟的利益,但他们与其他公民的关系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在西塞罗眼中,公民与公民之间如果没有责任作为联系纽带,后果将是文明社会的毁灭。由此可以看出,西塞罗的自然规律是一种群己之间的权利边界。为了保障权利边界不受侵犯,西塞罗认为,个人要遵从美德,奉献生活;而国家需要制定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旁人”,并且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客观公正。
综合西塞罗的责任思想,可以归纳其责任政治观念仍然是伦理政治观的延伸,即以道德塑造政治。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责任推及至整个国家,以责任生活推动责任政治。虽然那时候并没有现代国家的观念,国家只是作为“共同体”而存在,但是概览西塞罗的责任政治观念,相比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抽象的论述,西塞罗塑造了一个更加实际的责任政治架构,在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基础上,进一步将责任区分为公民的责任与政府的责任。在西塞罗那里,责任成为人与人、人与国家之间的联结机制,是社会文明的表征与社会进步的力量。但将西塞罗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并列来看,三者都没有跳出道德的限定,都是在论述伦理维度的责任,试图以伦理来实现一个和谐有序的公共生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基于个人与城邦的伦理关系阐述了个人要为实现城邦的善业履行责任,而西塞罗生活于权力结构复杂的罗马,所以他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政府责任的雏形。但是借用洛克(John Locke)的术语,西塞罗除了描述人际之间的伦理要求之外,他的政府责任观念体现的是一种父权伦理,所以,西塞罗的责任政治观念依然没有跳出伦理政治观的界限。但是,总的来说,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责任政治的观念随着政治生活的复杂化而走向复杂,也为后世思想家继续讨论这一问题提供了思想基础。
四、余 论
责任中蕴含的精神不仅是推动文明发展的力量,也是现代政治价值生长的土壤。我们认为,责任政治的精神蕴涵与政治文明的内在价值之间存在着契合关系,责任政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形态。从这个意义讲,责任政治对于国家治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从思想史的维度考察责任政治观念,不仅可以加深对责任政治观念发展脉络的把握,也可以为塑造现代责任政治提供源源不断的思想资源。
从伦理角度论证责任政治,为责任政治提供了道德基础。责任政治最初缘起于人与生俱来的伦理,但责任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伦理问题,也是建构公共生活的价值准则与基本制度,是人们为了过好公共生活进行的道德规约。这意味着,伦理生活是早期责任政治的逻辑主线,个人与城邦、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责任政治关系以伦理的方式展现,并且具象为彼此的伦理关系。这样的责任观念自发端起便一直产生深远的影响,后世的康德、列维纳斯等哲学家还以不同的方式对伦理的责任进行哲学论证。当然,伦理维度的责任政治观念的局限也显而易见。受到时代背景的制约,伦理维度下责任政治中的责任主体模糊,也未能系统地拓展出其他类型的责任,因而只存在对责任的证成,但单纯以道德证明责任也不断受到理论与现实的挑战,最简单的问题就是:利用道德来规训人履行责任,这种应然的方法本质上并没有较强的约束力。后世思想家的工作正是要以前人的成果为基础,在时代与社会不断变迁的洪流中真正地将责任引出伦理、走向现实政治,对于我们来说,考察这些思想的则是另一个课题。
(为阅读方便,参考文献从略。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