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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后提审乱象:检察院凭什么起诉两次?

2016-07-13 赵鹏 检事微言


读律观澜第16期检事微言总第152期我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再没有哪个程序比诉后提高审级程序更乱了。这是指这样一种情况: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同级法院后,同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遂向上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审理。下面是关键的问题:上级法院决定审理后,下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究竟当如何行动?法律上的规定粗疏,实践中的问题重重。

法律的粗疏规定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其实比较常见。举两个经典例子:
案例诉后提高审级的情况例1:基层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同级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且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基层院意见,决定审理该案。
例2:基层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补充起诉了多起诈骗事实,导致总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标准,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基层院意见,决定审理该案。
上述两个案例,一个是法院拟改变罪名,另一个是检察院补充了指控事实,结果都是一个:导致案件应当提高审级。那么,这种情况下具体应当如何处理?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的解释对此有所提及:
法条链接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4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20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上述解释很容易理解:下级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把案卷材料退还给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即可。然而问题在于:退回之后,检察院将案件如何处理?对此,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给予指引。
实践的常规做法上图就是实践中普遍使用的做法。其中1-4是前述最高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即下级法院报送上级院后,上级法院决定受理的,作出书面决定,下级法院将案卷材料退回给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如图所示,在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收到法院退回的案卷材料后,会将案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再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即原受理案件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公诉。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做法并不是刑诉法或者刑诉规则固定的,只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处理此类情况的一种比较常用的做法。我认为,检察机关之所以如此处理也是无奈之举:法院退回了案卷材料,检察院只能层级报送,再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院将案件诉至相应的人民法院。
引发的各种问题
检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上述处理方式,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下面两个问题:

1两份起诉书?在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后,尽管出于改变级别管辖的原因,法院将案卷退回原起诉检察院,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院的起诉无效,原起诉检察院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后,上级检察院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必然导致一个案件出现了上下两级检察院的两次指控行为,形成两份起诉书。这两份起诉书如果都有效,那是否意味着就同一犯罪事实,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了两次指控?
当然实践中还有更复杂的情况: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向上级院报送案件后,上一级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在认定事实和定性等方面与原来的指控完全不同。两级检察院针对同一案件制作了两份意见不同的起诉书,必然只能以其中一份为准。依据检察一体化原理,我们可以判断此时应当以上级院的起诉书为准,但下级院的起诉并未被撤回,则其起诉书仍然发挥着效力,如何解释两份不同的起诉书同时生效的问题?
3期限怎么算?如果说起诉书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那么期限问题就是关涉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在诉后提高审级的情况下,法院将案件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检察院在多久之内报送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又应当在多久之内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予以规制。实践中这一期限有长有短,然而在没有法律限定的情况下,无论长短都不属于违法,但显然不利于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除上述两点外,这一问题还在实践中导致很多协调及责任上的问题。比如诉后提高审级程序中,谁负责换押被告人?实践中,因为法院将案卷全部退回检察院,故换押一般只能由检察机关负责,但此时,案件确实已经处于审判阶段,原则上检察机关无权换押。
对问题进行反思
个人认为,诉后提高审级是刑事诉讼诉讼中的正常现象,要理解并解决这一现象在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个概念:诉讼系属。
诉讼系属本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其是对某诉讼事件现正存在于法院之事实状态的科学概括。若用于刑事案件,则可以这样理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系属于特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则系属于特定人民法院。此后,非因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法院依法裁判,案件的系属关系并不消失。当然,一个案件由法院正式受理后,级别管辖的原因可能导致案件系属关系在法院系统内部发生变化,但绝不可能导致案件从系属于法院再变更为系属于检察院。
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也能理解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阶段论”模式,三阶段之间相互衔接,不可能存在倒流的情况。一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不可能再退回到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案件退回到了侦查阶段,同理,审判阶段检察院补充侦查也不等于案件退回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小结在诉后提高审级的情况下:
  1. 案件仍然处于审判阶段,级别管辖的改变不能导致诉讼过程倒流;
  2. 案件并不系属于检察院,检察院无权对被告人进行换押;
  3. 案件并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能对被告人制作起诉书。

本人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在诉后提高审级的程序中,现有司法解释应当作出调整,刑事诉讼规则亦应当进行详细规范。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法院决定提高审级的,不应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而应直接移送到上级法院,并协调上级院对被告人进行换押。
第二,上级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阅卷。
第三,上级检察院接到阅卷通知后,应当进行阅卷,如果认可下级院起诉书,则直接出庭即可,无需再次制作起诉书,因为此时原起诉书仍然有效。
第四,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检察院起诉书适用法律有误或者认定事实有遗漏,应当制作《变更起诉决定书》或者《补充起诉决定书》并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因为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上级院意见为准。当然,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诉,不过法院有权裁定是否准许撤回起诉。
第五,整个过程处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应当遵从审判期限,上级院收案后可以重新计算审判期限,如果同级检察院需要较长阅卷期限,可以商请法院延期审理。
结语诉后提高审级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正常的现象,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这一现象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混乱,不利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笔者撰文旨在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自己对该问题的思考与大家分享。不当之处敬请谅解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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