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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让被害人在法庭上脱掉衣服吗?

2017-04-21 赵鹏 检事微言


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一定是社会上的“霸凌”,无所事事,专门欺负比自己弱小的人。这一次,他在被害人身上扎了4刀,导致被害人脾脏被摘除进而形成重伤。


更过分的是,他竟然用尖刀在被害人的背上刻了一个单词“pig”。从人身检查照片上看,这个单词充满了被害人的整个背部,和那4刀留下的疤痕“相互映衬”。每一个看到照片的人都会发自内心地说:“太过分!太可恶了!”

 

“但是,您永远不可能理解我的感受,那种屈辱的感受,我甚至不能进入公共浴室、游泳池!”被害人在检察官面前这样说道,他是一个24岁的年轻小伙子,受到这样的伤害只因为他当时对随地小便的被告人提出了意见。小伙子说着站起身,把上衣脱了下来,转过身让检察官看自己不堪入目的后背。

 

检察官被眼前的一幕怔住了。尽管他之前看过很多遍照片,但当真实的情景展现时,他才明白原来照片永远不能给人真切的感受。

 

“您不要在出示证据的时候展示照片了,让我脱衣服把后背亮给法庭看吧,我要让法官感受到我的痛苦,这样他们才能让被告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被害人向检察官提出了建议。

 


现在的问题是:检察官可以让被害人这样做吗?如果可以,那这算什么证据?


 

物证


 被害人说的有道理吗?当然有。近距离地观察一个真实的东西,比拿着放大镜看它的照片要真切百倍。人们喜欢真实的东西,因为它能让我们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以及智识上的理解。


如果一个人想让别人感受到自己的痛苦,再没有什么比把这些痛苦直接放在对方面前更好的方式了。所以,如果检察官把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作为证据直接向法庭出示,那比出示任何照片、医生证言都更能激起审判者对被告人的憎恨。

 

但是,它算什么证据种类呢?被害人是活人,活人能作为证据吗?


其实,检察官向法庭出示的并不是被害人这个活人,而仅仅是他身上的疤痕。此时被害人的疤痕属于什么?当然是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实物或痕迹。比如犯罪使用的工具(如刀、枪、毒药等),罪人在作案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如脚印、指纹、体液等),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物(如被害人尸体、抢劫所得财物等)以及犯罪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如犯罪人遗留在现场的手套、帽子等)。

 

有些物证在实践中不常见,或者虽然常见但却甚少被人关注。被害人身上的痕迹就是其中之一。这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痕迹,比如刀伤导致的伤疤、咬合导致的咬痕、烧伤导致的疤痕等等。这些痕迹能够通过形态、长短、大小等外部特征证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它们与在现场提取的脚印、指纹等痕迹物证唯一不同的就是,它们附着在活人的身上,而其它痕迹则附着于无生命的物体身上。但是不管痕迹附着在哪里,只有符合物证的概念,原则上就完全可以作为物证向法庭出示。

 

最佳证据规则及其例外


而且,让被害人当庭展示自己的疤痕,还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这一规则是指,对物证和书证的展示应当以原物优先,除非当原物不宜出示或者已经灭失,且复制件、复印件与原物的一致性能够得到保证时,才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印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对物证、书证复制件、复印件使用的规定,说明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已经确立起来了。

 

对于一般的痕迹物证而言,由于其附着物往往不可搬运(如地上的血脚印或者尸体上的咬痕),只能通过拍照的形式向法庭展示。但被害人身上的疤痕在被害人未死亡且能够活动自如的情况下,完全具备展示原物的条件,此时直接展示原物比出示照片更符合最佳证据原则的要求。

 

然而话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既然如此,为什么实践中甚少这样展示物证呢?为什么都是展示的人身检查或鉴定意见后付的照片呢?”


原因可能有两点:

 

第一,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身体痕迹不宜通过当场展示的方式向法庭出示。比如当疤痕位于被害人身体上的那些不宜暴露在法庭上的部位时(如女性身体的大部分区域,以及男性身体的隐私区域),只能以照片的形式向法庭出示。

 

第二,即使适合由被害人展示疤痕原物的情况下,倘若被害人不愿意在法庭上这样做——因为这很可能给被害人带来新的心理伤痛——那就不能强迫其配合,此时也只能以照片的形式来代替。


其它特殊的物证

 

既然谈到了物证,那么我们再简要梳理一下其它在实践中不常见,或者虽然常见但却没有被足够注意的物证。

 

1

用来发现发罪行为或查货犯罪人的存在物

比如很多昆虫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尤其在死亡时间的推算和证明方面,很多昆虫的行为以及生命周期可以让我们对死后时间的推算精确到最接近的日。这种昆虫证据在国外已经不止一次地用来证明命案发生的时间段,甚至可以用来证明尸体曾被挪动的事实。以至于有外国学者认为,法庭昆虫学已经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证明了它的重要性。

 

2

嗅觉证据


这是一种无形证据,是指凭借人的嗅觉器官加以感知的物证,如气味。比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肇事后逃逸,但在逃逸过程中与目击证人有过交流;犯罪嫌疑人在三天后落网,此时对他进行血液酒精测试已经没有意义,但是目击证人却能够证明在与犯罪嫌疑人交谈过程中,闻到他口中有很浓的酒精味道。那么目击证人通过证言所体现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口腔中的气味,其实就是嗅觉证据。只不过我们一般把它作为证人证言中的一部分确认罢了。


图片来自网络,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作者:赵鹏,本文选自赵鹏所著图书《刑事出庭修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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