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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迷思| 房东不阻止承租人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吗?

2016-02-15 原创   简言君 检事微言

外省同行和我讨论了一个容留他人吸毒的案子,涉及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问题,争议较大,说来供大家交流。


基本案情:张三在某小区同一栋楼的7层和8层各有1套单元房,自己居住在7层单元房内,并将8层的单元房出租给李四。某日中午,李四邀请张三晚上到其承租的房间内"溜冰"(吸食冰毒),并称还有几个朋友也会来一起吸。张三拒绝前去吸食,但并未阻止李四召集朋友在承租房内吸食毒品。当晚,李四召集王五,赵六等人前往承租房内吸食冰毒时,被接到群众报警后出警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本案李四的行为无疑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争议的是张三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容留他吸毒罪,理由是张三作为房东,其出租房屋的法律行为使得其在得知承租人将要在房屋内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阻止义务,张三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但却未履行,导致李四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属于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房屋由李四承租后,作为房屋出租人的张三在租赁期内对房屋没有实际支配权,其得知承租人将要在房间内进行犯罪活动后,没有必须阻止的义务。


我倾向同意第一种观点。张三作为房东,在知道李四将要召集他人到自己出租给李四的房屋内吸毒后,有义务且能够制止,但未进行制止,导致承租人李四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张三与李四共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一,张三的作为义务属于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房屋不属于一般意义的危险源,但当它成为犯罪场所时,可以被理解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源。房屋的管理人或所有人知道上述情形时,应当阻止房屋成为法益侵害的工具。这是张三有阻止李四利用自己的房屋容留他人吸毒之义务的实质来源。


第二,张三能够履行上述义务,并有效阻止房屋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作为出租人,张三可以以"承租人在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为由解除合同;即使不解除合同,张三也可以警告李四如果执意容留他人吸毒,其将会报警;或者既不解除合同也不提醒李四而直接报警,上述做法都可以阻止房屋成为他人吸毒的场所。


第三,张三的不作为与李四的作为具有相当性。张三作为房屋所有人,在得知承租人李四将要在自己提供的房屋中容留他人吸毒后,不予制止,等于默认将将房屋继续提供给李四供其实施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恰恰体现为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故张三的不作为对李四的积极容留行为提供了物理上和心理上的双重支持,与李四的作为行为具有相当性。


第四,张三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


不作为犯罪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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