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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律观澜| 侦查是没有期限的吗?

2016-03-01 原创  简言君 检事微言

有一些问题,平常不易被人注意,但却有思考的必要。因为它们可能涉及一些重要概念的区分,并影响具体的工作。比如下面这个问题,我问过不下20人:

 

侦查有期限吗?

 

多一半的人的回答是:“当然有。”这个结果不难理解——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是每一个环节的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中最基础的环节,侦查怎么可能没有期限?

 

然而,侦查确实是没有期限的。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明确期限,规定了审判机关一审、二审、再审的明确期限,但是从来没有规定过侦查机关(部门)对一个案件进行侦查的具体期限。其次,侦查活动的目的就是查明事实,这一活动应当以事实是否查清为终结的标准,而不是用经过了多长时间来衡量。因此,法律未规定侦查期限,符合侦查活动的目的特征。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谁说侦查没有期限?刑诉法规定了在几种情形下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两个月,这难道不是对侦查期限的规定吗?”

我想,提出上述反驳意见的人应该是混淆了这两个概念——侦查期限和侦查羁押期限。如上图所示,所谓一个月、两个月的规定都是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为前提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羁押,是因为他们被采取了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是有期限的,因为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约束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必须对强制措施的持续时间明确限定。一旦相应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侦查机关可以终结侦查,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并继续侦查。所以,人们普遍理解的侦查期间的办案期限,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而非侦查期限。

 

还需要说明的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开展侦查的必要手段。各种强制措施的使用,目的都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到案配合侦查,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即可保障上述目的,那么完全可以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当然,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在法律上并无障碍。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侦查没有期限,那么在侦查机关立案后,既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又不将案件侦查终结,而是无限期侦查下去,那会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永远不能出境——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犯罪嫌疑人不能出境。上述情况在实践中应该不会发生。首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是以事立案,而非以人立案;其次,对于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必要对限制其出境的,会专门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即“边控”,而“边控”也有期限限制;最后,侦查机关对自身业务的内部管理,也会避免长期侦查没有结论的情况发生。


然而,个人认为,即使实践中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但是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定以及撤销,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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