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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阡陌| 被告人“倒打一耙”,公诉人如何讯问?

2016-03-09 原创  简言君 检事微言
昨天看了一个庭审笔录,差点儿没气死。被告人很像上个月我曾在“实务阡陌”里提到过的“当庭诡辩”型被告人,这些人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却否认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提出的辩解毫无依据,纯属狡辩。与以往我举的例子不同的是,昨天我看的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不仅当庭诡辩,而且“倒打一耙”,矛头直指公检法。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盗窃机动车的事实有意见吗?被告人对事实没有。但我要强调,我偷的都是旧车,没有危害性。公诉人为什么?被告人因为我偷的都是旧车。12个车主都有保险,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所得赔偿金可以再买新车,经销商可以卖出12辆新车,生产厂商可以再生产12辆新车,保险公司可以再销售出12份保险。这样一来,车主有了新车会高兴,经销商、汽车厂、保险公司有了新业务也会高兴,工作人员有了业绩可以得到提成,大家其乐融融;所以,我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拉动了内需,为市场注入了活力,降低了失业风险;倒是有些人,动用那么多人力物力财力,抓我、关我、审我,浪费的都是纳税人的钱,谁更有社会危害性,就不用我再进一步指出来了吧!
如果说单纯的诡辩不值得公诉人回应,那么这种诡辩加倒打一耙的做法,就绝对有回应的必要。需要说明一点,可能有人认为,被告人最后将矛头指向国家机关的那些话,公诉人和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这一点我同意,但是在法庭上这根本实现不了——几秒钟的时间,你还没说完制止的话,人家已经说完了。真实的场面很可能是:审判长敲槌儿声、公诉人警告声,以及被告人的倒打一耙同时落话音。这种场面非常紧张,如果是在讯问阶段,公诉人一定要回应,否则显得太弱。 回应的思路,我以前说过,我能想到的或见到的,比较好的方式有三种。
思路一第一种是顺着被告人的逻辑进行归谬。这个案件的公诉人在法庭上运用的就是此种方法。 公诉人(现场版)被告人说了这么多,逻辑却很难成立。哪怕被害人能够获得赔偿,但车丢了仍然是件让人沮丧的事情。如果按被告人的逻辑,那岂不是被害人买了车就盼着被偷,经销商卖出车就盼着有人偷,厂家也希望偷车的人越多越好!
公诉人的这个临场回应很不错。不过我感觉有可能会有一点点危险,就是如果被告人足够豁得出去,他可能会借着公诉人的话往下说: 被告人没错,公诉人你说得太对了,他们就是都盼着有人偷,我只是做了他们想让我做的事情而已,你咋不把他们也抓起来涅!
思路二第二种思路,是彻底揭穿诡辩的思路。这种方式是我的一个公诉好友所热衷的,今天早上我让他也应对了一下。
 公诉人(模拟版)被告人,公诉人要告诉你的是,刑法上评价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是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或使其处于紧迫危险中。首先,你未经许可直接处分他人所有车辆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车主财产损失;其次,被害人即使获得了赔偿,第二年保费也会明显增加;再次,一辆尚可使用的车被盗后再购买新车,这是资源浪费;最后,司法机关为侦破案件也要付出成本,难道你的行为没危害性吗?
还是我上次说过的,这种回应方式固然是极好的,只是在极短的时间内组织这么严密的逻辑,不仅需要水平,还需要性格。怪不得我这哥们儿总是各种上火、长针眼。 思路三第三种思路,是坚持公诉底线,把自己的逻辑再重申一遍。这是我习惯用的方式。 公诉人(模拟)你说被害人会获得保险赔偿?被告人是的。公诉人为什么保险公司会赔偿他们?被告人因为他们的车丢了。公诉人他们车丢了是不是财产损失?被告人是的。公诉人他们的财产损失谁造成的?被告人我。公诉人你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触犯了刑法,如果不抓你、诉你、判你,我们还能被称为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吗?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沉默,则停顿一秒;如果他说话,则马上抢下来说下面的)公诉人按你的逻辑,偷车的人不仅不该受到处罚,反而应该表扬和赞美,这样的社会还是法治社会吗?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沉默,则停顿一秒;如果他说话,则马上抢下来说下面的)公诉人公诉人必须提醒你,作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你有权进行辩解,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但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你无权指责,更不能在法庭上公然诋毁,你听清楚了吗!
其实,这个被告人可以算“倒打一耙”界的极致,在实践中可能并不多见,应对起来倒也不怎么麻烦。但是,实践中有一种比较常见的辩解或辩护策略,在本质上也是“倒打一耙”,应对起来就难多了。我们以后慢慢探讨。
 (未完待续)检事微言本号坚持原创转载注明出处图片来源网络版权作者所有长按二维码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并关注点击左下角“原文链接”可阅读《被告人当庭诡辩,公诉人如何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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