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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新旧对比
名称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活动管理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
外出经营前 |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可网上报) |
资料报送 | 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实名除外),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 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 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实名除外) |
报验登记 | 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应 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
外出经营结束 |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 结清涉税事项,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
反馈 | 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销外管证 | 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接收反馈信息,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
有效期效 | 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 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
依据 | 税总发[2016]106号 | 税总发〔2017〕103号 |
执行日期 | 2016年7月-2017年10月30日 | 2017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