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有多币种现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多币种存款的企业,应当按照币种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 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 关科目;提取现金和支出款项,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 余额。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 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 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 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余额。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用其 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检查, 对于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其他货币资金,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余额。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 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 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 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准则的规定,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对其进行分类,具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 项余额。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 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051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金融)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 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 将其进行分类。如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在本科目核算;如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承购的证券比照此原则处理。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 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 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 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 “应收利息”科目。 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 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 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 收入。 (三)返售日,应按收到的返售价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 券、贷款等资产的,应按取得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因取得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均应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 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 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适用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或"短期借款"科目(适用不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限适用于贴现企业没有终止确认原票据的情形),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应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 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 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 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 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银行、证券)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原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 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的坏账准备,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 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 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 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三)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交税费”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的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 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 (五)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 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 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二)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 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三)未发生减值贷款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 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润调整”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 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 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以储金本金增值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 企业(保险)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业务的投资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211应收保户投资款”科目,并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保险)预收投保人储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保人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保户储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应收投保人储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收到投保人储金,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预收投保人储金,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转作保户储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取的储金。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 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 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 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 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 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 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 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再 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 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结余。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 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 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 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结余。 123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包括一般企业存出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12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 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251 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银行)办理的贴现业务实质上具有“买断”性质的,不在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面 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 企业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转贴现——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贴现、其他金融机构向企业的转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利息调整、转贴现——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1301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保户质押 贷款”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公司)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 “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以比照本科目核算, 单独设置”1303委托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的处理 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发放银团贷款时,牵头行、参与行应按在银团贷款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贷款本金。 (二)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1.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 应归还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本科目(利息调整)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减值贷款的处理 1.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2.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 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3.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照“本金、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 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转销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应转销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已收回的表外应收利息余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仍有余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已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应收利息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损失,转销贷款本金,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五)收回已转销贷款和应收利息的处理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 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贷款本金,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增加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应收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余额。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公司)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的, 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 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 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企业收回贷款时,应结转该项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 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 证券金额。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理业务形成的除以企业自身名义存放的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受托贷款等。 企业(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 照委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无风险和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时,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存 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在委托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 务资产收益,并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代理业务资产发生亏损时,应按损失金额,借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等, 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二)收到委托人的贷款资金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企业发放受托贷款时,应按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 科目。 收回受托贷款时,应按收到的受托贷款本金,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企业因代理业务所管理的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由企业承担的,代理业务形 成的资产和负债应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内反映。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1401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工程用材料,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 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购入材料按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月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 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 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 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或商品)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或商品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 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进 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商品的采购成本。 1403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 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 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增加的材料,在材料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有关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 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基建工程等部门领用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 等,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记本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按照发出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五)出售材料时,按收到或应收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结转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在“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的计划成本所包括的内容应与其实际成本相一致,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地接近实际。计划成本除特殊情况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月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四、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 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金额应自“原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金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金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二)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 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 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406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 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406开发产品”科目 进行核算。 企业(农业)收获的农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406农产品”科目进行核算。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并确认销售收入,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应当作为代管商品,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 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企业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成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 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计划成本的确定以及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参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按产成品的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其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成本差异)。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 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 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进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商品进价与售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应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 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月末,企业应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 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 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将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配套设施)。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407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 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 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或进价小于售价的差异,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或进价大于售价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 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 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409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商品售价, 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 “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商品进销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月末余额+“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月末余额+“发出商品”科目月末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销差价率 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销售商品所 取得的收入。 委托加工商品可以采用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企 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无论采用当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还是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均应在年度终了,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 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价值较高、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的,还应分别“成 本”、“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应当比照“原材料”科目进行处理。 (二)生产领用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或出租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 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五五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的50%,借记“生产成本”、“其 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单独计价核算的包装物,在实现商品销售结转 销售成本时,应按包装物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末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 包装物和生产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已摊销尚 未报废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应按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应按出售或入库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消耗 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天然起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时,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五)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 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应分配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 (七)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八)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九)有确凿证据表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消耗性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比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1431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 比照“原材料”科目进行处理。 (二)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分 次摊销法。 1.一次转销法,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五五摊销法,分别领用时和报废时,根据周转材料账面价值的50%摊入成 本、费用。 3.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三)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 面价值,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 科目(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退库时应按其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贷记本科目(在用)。 (四)周转材料报废时,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 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采用其他摊销法的,按应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摊销);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同时按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月末结转领用周转材料应分 摊的成本差异,借记“工程施工”、“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以 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441 贵金属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贵金属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贵金属存货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贵金属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贵金属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买贵金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出售贵金属存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卖出贵金属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贵金属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贵金属存货的价值。 1442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 以单独设置“1462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抵债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应收债权已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 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 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四)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 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初始入账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1451 损余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损余物资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463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损余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 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处置损余物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其初始入账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的价值。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农业)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跌价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存货准则或生物资产准则确定存货发生减值 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发出存货结转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 (二)企业(建造承包商)已开工建造的合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合同 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企业(建造承包商)未开工建造的合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合同预计总 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1471 融资租赁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融资租赁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与该项融资租赁资产账面 余额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作为融资租赁资产但尚未租出资产的 实际成本。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其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一道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收到分期付息、一次还本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支付的利息,借记“银行 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已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50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其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 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交税费”等科目。 (二)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应于 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如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 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 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 收到未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持有期间支付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收到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科目。 已发生减值的可供出售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如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即为其摊余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 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四)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五)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 借记本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企业合并成本中包含的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股利进行核算。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 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二)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根据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作者备注:新准则关于投资成本法核算已不再区分投资前利润和投资后利润, 统一贷记“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科目。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 “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3.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如原因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确认了投资损失,同时作为预计负债的,应首先冲减预计负债的余额,剩余部分再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 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持股比例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与本科目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处理 企业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按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六)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结 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一、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并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将作为存货的房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 该项房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该项房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3.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或装修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4.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 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该项投资性 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6.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1531 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 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 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偿还的 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 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应付或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 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商品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 记“租赁收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资本 保证金。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存出资本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 的资本保证金。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原价。下列各项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1.企业(航空)的高价周转件。 2.企业(建造承包商)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 3.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 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 4.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设备。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的建筑物,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在“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 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租赁期届满,企业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四)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 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 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六)固定资产装修发生的装修费用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 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应按该项固定资产 账面净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6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造物计提的累计折旧,可以单独设置“1607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科目,比照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可以单独设置“1633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本科目进行处理。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造物,可以单独设置“1608投资性房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企业发生的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发生的油气勘探支出和油气开发支出,也可以分别 单独设置“1634 油气勘探支出”科目和“1635油气开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 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 可以单独设置“1609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应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的进度,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 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 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在建工程全部报废或毁损的,应按其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 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四)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六)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 借记本科目(油气勘探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属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油气勘探支出);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油气勘探支出)。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油气开发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属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包括开发干井),借记“油气资产——井及相关设施”科目,贷记本科目(油气开发支出)。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1605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价值,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 核算。 工程物资发生减值准备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也可以单独设置“1610 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 付款”等科目。 (二)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 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工程物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 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领用或处置工程物资时,应结转已计提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减 值准备),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四)工程完工,将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和器具交付生产使用时,借记“包装 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对外出售的,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价值。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可以单独设置“1636油气资产清理”科目,比照本科目进行处理。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 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本科目, 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损益(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611 未担保余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612 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未担保余值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本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按收到承租人支付 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租赁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租赁期限届满,收到承租人交还租赁资产且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 值的,按担保余值与未担保余值之和,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未担保余值,贷记本科目,按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的,按应向承租 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四)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租赁准则确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按应 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已计提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的未担保余值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624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应按达 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生产 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天然起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四)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 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时,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 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五)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其账面余额,借 记本科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六)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 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八)有确凿证据表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 当对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比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对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对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按期计提折旧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种类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益性生物资产使用国家专项拨款营造的,在郁闭时还应同时借记“专项应 付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公益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天然起源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时,应按其账 面余额或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五)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发生的 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林木类公益性生物资产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其他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有确凿证据表明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 当对公益性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比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价值。
1631 油气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探明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油气资产的类别、项目和不同矿区或油田进行明细核算。 三、油气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油气资产(包括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 费、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等),按应计入油气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油气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自行建造的油气资产,在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油气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油气资产成 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油气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油气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 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五)处置油气资产时,应按该项油气资产的账面净额,借记“固定资产清 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耗,借记“累计折耗”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的账面原价。 1632 累计折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对油气资产计提的累计折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油气资产的类别、项目和不同矿区或油田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月计提油气资产折耗,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油气资产累计折耗额。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 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三)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 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六)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计提的累计摊销,可以单独设置“1704投资性地产累计摊销”本科目,比照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单独设置“1705投资性地产减值准备”本科目,比照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711 商誉 一、本科目核算吸收合并中取得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712商誉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 以上的各项费用,如果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 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商誉,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1821 独立账户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对分拆核算的投资连结产品不属于风险保障部 分确认的独立账户资产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独立账户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独立账户划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及现金),贷记“独 立账户负债”科目。 (二)独立账户进行投资时,借记本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等),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及现金)。 (三)对独立账户投资估值时,按估值增值,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减值),贷记“独立账户负债”科目;估值减值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对独立账户计提保险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原保费收 入”科目。同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及现金)。 (五)对独立账户计提账户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 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及现金)。 (六)向投保人支付独立账户资产时,借记“独立账户负债”科目,贷记本 科目(银行存款及现金)。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独立账户资产的价值。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包括盘盈存货的价值。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现金、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库存现金”、 “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本科目,贷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材料、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三)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 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毁损损失”;按其贷方差额,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盘盈利得”科目。 四、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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