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成品油征管问题(2018年3月)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成品油征管问题(2018年3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执行问题
(1)4S店、汽车修理厂主要提供修理劳务,偶尔零售润滑油,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成品油经销企业?
答:凡销售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均属于成品油经销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号执行。
(2)企业购进废机油再销售,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规定,在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如果需要,企业购进废机油时无法取得专票进行勾选确认,因此,销售数量必然大于勾选确认的购进数量,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购进废机油再销售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执行。
(3)文件是否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成品油也需取得专用发票?
答: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均应按照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不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如:销售润滑油的企业)也适用国家税总局公告2018年1号文件。
2.成品油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
(1)如何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具体开票系统操作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
(2)成品油开具发票必须有商品分类编码简称吗?
答:纳税人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票面会自动带出分类简码。
(3)成品油可以和其他项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面吗?
答:成品油发票仅供销售成品油开具,其他项目不能开在成品油发票上。
(4)开票时还要选择是否缴纳消费税吗?
答: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批发、零售环节开具发票不需要选择是否缴纳消费税。
(5)销售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右上角上面是否要写上成品油这几个字?
答: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6)纳税人销售成品油可以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开票系统如何升级?
答: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具体升级事宜。
(8)成品油经销企业3月1日前在增值税发票系统普通模块中开具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发票后未认证,经销企业使用成品油模块后需要针对此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以及红字发票是否都需要在成品油模块开具?
答:销货方需要在原模块开具信息表及红字发票。
3.成品油库存信息录入的相关问题
(1)使用成品油模块开发票需要先在选择确认平台录入信息再开具吗?
答:对于纳税人库存成品油,需在2018年3月10日前进行信息录入;对于纳税人之后新进成品油,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条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怎样录入?
答: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系统操作问题。
(3)纳税人在勾选确认平台录入库存成品油情况,录入错误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已提交信息将无法修改。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3月)
1.新办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企业2017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实际支付(缴纳)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扣除在2017年。
征管类热点问题(2018年3月)
1.企业冠名的国税通用定额发票面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五条规定:“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企业依据纳税服务规范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的办理流程提交资料,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由此确定企业发票种类、数量和金额。
2.新成立的企业在网上设立税务登记时表格中并没有办税人员信息的登记,企业办税人员采集应该怎么办理登记?
答:新成立的企业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时,有办税人员信息的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