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与D级纳税人政策梳理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会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这一措施其实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中已有规定,本文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关内容进行梳理。
一、什么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也叫黑名单,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以上8条,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要上黑名单,要点记忆:1是偷税+100万+10%;2是欠税+100万+手段;3是骗税;4是抗税;5是虚开专票(无论金额大小);6是虚开普票100份或40万(同移送标准);7主要是假票;8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达到标准并不是立刻就上黑名单,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是未查结以线索移送不能公布。二是要等文书最终确定效力。即使文书送达时纳税人无异议,《处理决定书》要过了60日的复议期,《处罚决定书》要过了6个月的诉讼期;有异议的,需经行政复议或法院的裁判后确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二、公布的内容
公布的内容包含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包括: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补税或罚款金额,执法单位。其中对纳税人影响最大的是当事人: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2、对自然人
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三、公布与撤出
(一)公布
1、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
2、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联合惩戒时
税务机关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
(二)不公布或撤出
1、只录入,不公布
对重大违法的偷税和欠税案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2、已公布后撤出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其中重大违法的偷税和欠税案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3、公布满2年的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以上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 〔2016〕 2798号)
四、联合惩戒措施(共28项)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包括只录入不公布和公布后撤出的)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四)其他25项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3、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5、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6、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8、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9、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0、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1、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2、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3、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1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5、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6、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17、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8、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9、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0、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1、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2、强化外汇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23、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4、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25、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政策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 〔2016〕 2798号)
五、D级纳税人
除了以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被直接判定为D级以外,直接判D的还有哪些情形?对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和不利后果?
(一)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这里是指黑名单管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二)惩戒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 〔2016〕 2798号)
(三)其他不利后果
1、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
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3、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8号)
4、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3号)
5、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D级纳税人不得享受(C级也不行)。(财税〔201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