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
一、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
理解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例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丙三个工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甲、乙项目为本地项目,丙项目为异地项目。
2017年3月,甲项目自业主收款206万元,付分包款103万元;乙项目自业主收款309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丙项目自业主收款515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总包收款已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分包付款均已取得合规发票。
丙项目预缴税款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A公司4月申报期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三),实现在公司范围内的分包差额综合扣除:
填写附列资料(一),相关数据与附列资料(三)相对应:
填写附列资料(四),实现异地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最后填写主表:
本例中,A公司三个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为3万元,其所属丙项目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也是3万元,4月申报时,应补税额为零,无需缴纳。
问题与思考:
1、如果丙项目未在4月15日之前预缴税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2、倘若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必须分工程项目确定总分包差,A公司本期需要补税吗?
3、假定甲项目本期付分包款为206万元,A公司本期应纳税额为多少?附列资料(四)第4列和第5列应如何填写?
二、统一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统一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不单设账套,各工程项目的交易和事项统一在公司总部账套内核算。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合二为一,无需进行税款的逐级结转,适用于规模不大、项目数量较少的建筑业企业。
假定A建筑公司对项目实行统一核算模式
1、3月份自业主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3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30万元
建议对「应收账款」科目设置明细或项目辅助核算,此处略。
2、收款且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0万元
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927万元
贷:银行存款 927万元
4、取得分包单位合规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27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万元
5、丙项目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万元
6、验工计价时,假定计量金额为1030万元:
借:应收账款 1030万元
贷:工程结算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万元
7、对分包单位计量时,假定计量金额为927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27万元
贷:应付账款 927万元
8、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定本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分别为1000万元和9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经过上述处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为零,其中:「计提」专栏贷方余额为30万元,「扣除」专栏借方余额为27万元,「预交」专栏借方余额为3万元,分别对应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实现了税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
通过引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协调税会的时间性差异。A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等科目均为不含税口径,体现了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
问题与思考:
1、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吗?
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一定是零吗?
三、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分级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单设账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本项目的交易和事项,项目部和公司本部的资金往来,通过「内部往来」(科目代码:1134)科目核算。这种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建筑业企业。
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分开的,一个纳税主体下设多个会计主体。尽管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自身的涉税事项,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公司本部,因而,有必要通过会计处理实现税款的逐级结转。
结转的基本思路是:各项目部将公司总部视为「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将本项目部的「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结平,即月末各项目部增值税涉税科目不留余额,全部结转至公司本部,公司本部作相反分录,以实现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假定A建筑公司对项目实行分级核算。
1、3月份自业主收款时
项目部处理:
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206万元
贷:应收账款 206万元
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309万元
贷:应收账款 309万元
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515万元
贷:应收账款 515万元
公司本部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30万元
贷: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 206万元
—乙项目 309万元
—丙项目 515万元
2、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时
项目部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5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15万元
注:为便于核算,除资金往来外的涉税业务,发生时由项目部自行核算,月末统一向公司本部结转,参见后文。
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
项目部处理:
借:应付账款 103万元
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103万元
借:应付账款 412万元
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412万元
借:应付账款 412万元
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412万元
公司总部处理:
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 103万元
—乙项目 412万元
—丙项目 4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927万元
4、取得分包单位合规发票时
项目部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3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万元
5、丙项目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万元
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3万元
公司本部处理:
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丙项目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万元
6、月末,向公司本部结转税款
甲项目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3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万元
乙项目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万元
丙项目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15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 12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万元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3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万元
公司本部结转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27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3万元
—丙项目 3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0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3万元
—丙项目 3万元
说明:
1、月末涉税业务结转后,各项目部账套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及其专栏余额均为零,相关数据结转至公司本部。
2、公司本部账套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及其各专栏余额,与公司本月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一一对应。
3、「内部往来—结转税款」明细科目应设置项目辅助核算,以明确各项目部之间的涉税权利和义务。
4、本文只考虑了两级核算,即公司本部—项目部,在实践中,还有部分大型企业实行三级核算,在公司本部和项目部之间还设置了事业部或非独立纳税的分公司,这些企业也可参照本文思路进行会计处理,只不过多了一个结转环节而已。
5、为便于理解,可将最后一笔结转分录分解为三个分录:
分录一: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27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 3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0万元
含义:从纳税人整体看,A建筑公司公司本月收款1030万元,应交30万元税款,向分包付款927万元,取得发票可抵税27万元,剩余3万元已在异地预缴,公司层面「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为零。
分录二: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3万元
贷: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3万元
含义:甲项目总分包差103万元,应纳税额为3万元,乙项目总分包差-103万元,应纳税额为-3万元,两者相抵A建筑公司公司无需交税,甲项目相当于占用了乙项目的「涉税权益」,会计上应当反映这一事项。
分录三: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丙项目 3万元
贷: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丙项目 3万元
含义:丙项目总分包差为103万元,应纳税额为3万元,应预缴税款为3万元,实际预缴税款3万元抵减了该项目的应纳税额。
来源:何博士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