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30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
财税〔2016〕130号
河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水利厅:
为确保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有关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火力发电征税问题
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二、关于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问题
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的农村生活集中式供水工程,为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
三、关于疏干排水征税问题
对疏干排水按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将地下涌水排出的行为。
四、关于免税政策问题
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关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计入供水成本问题
为保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应计入供水成本。具体由你省相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六、其他问题
对改革试点中涉及的有关具体操作和执行问题,包括省内跨行政区收入分配、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适用税额标准、划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预交水资源费处理、水利部门经费保障等,由你省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