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降率30问(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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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5-08
1、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预计,2015年到今年4月30日现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满,共可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近5000亿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部署降低社保费率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四部门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本文简称《方案》),经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已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
2、国务院《方案》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方案》的总体考虑是,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3、国务院《方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方案》共分八个部分,具体包括:
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将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四是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五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今年调剂比例提高至3.5%。
六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七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国务院层面上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八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4、国务院《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全年可降费多少?
答:国务院《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2019年全国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
5、国务院《方案》中,对于降低费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国务院《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6、国务院《方案》提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单位的范围是什么?
答: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范围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7、国务院《方案》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
答:根据《方案》,各省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降至16%。
一是单位缴费比例最多可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二是各地降低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8、国务院《方案》提出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是如何考虑的?
答:2015年3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2%;
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2%阶段性降至1%-1.5%。
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至1%,期限一年。
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施1%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2015年至2018年,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3000亿元。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备付能力较强,有条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各地可以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可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9、国务院《方案》提出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限,是如何考虑的?
答:我国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
2015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
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10、调整缴费基数政策的背景?
答: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调整缴费基数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的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11、根据国务院社保费降率《方案》,我省是否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文件?
答: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我省于4月22日召开省政府协调会,通过《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4月24日正式下发,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多项措施。
12、我省养老保险费率如何调整?
答: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13、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有何调整?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
14、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有何调整?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各市根据结余情况调整下调比例,具体为:朔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规定;吕梁市和晋城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由执行下调50%的规定改为下调20%;太原市和临汾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规定;其余地市保持现行费率不变。
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低到12个月以下的,费率停止下调。
15、我省费率下调政策的执行时间如何规定?
答:费率下调的执行期限根据下调政策不同分险种有所区别。养老保险降低法定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延长阶段性降费率,执行时间为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16、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是否会影响养老待遇?
答:我省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较多的省份,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而且中央建立了养老保险中央调剂金制度,2019年起提高到3.5%,我省属于受益省份,完全可以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7、我省缴费基数政策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由原来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来核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18、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19、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对哪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产生影响?
答: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影响我省部分城镇职工(工资水平高于社平工资300%或者低于60%)的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基数。
20、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公布是如何规定的?
答: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每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疗保障局公布。
21、根据我省《实施方案》,缴费基数调整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我省《实施方案》,缴费基数政策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2、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如果迟于2019年5月1日公布,可否追溯执行?
答:可追溯,按照我省的方案,可追溯至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3、因基数调整形成的多缴费款,可以申请退费吗?
答:社平工资公布后,因缴费基数调整形成的多缴费款,各单位可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留抵或者退费。我省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向人社部门申请留抵或退费。机关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财政拨款、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
24、我省确保基金发放的措施有哪些?
答:《实施方案》明确,要在确保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是完善省级统筹,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增强资金抵御风险能力。二是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三是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最大程度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供给能力。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监测,防控风险,维护基金安全。
25、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答:答:202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正式启动运行。
26、社保费降率方案对清缴历史欠费有何要求?
答:根据我省《实施方案》精神,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7、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若有疑问,如何咨询?
答: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社保经办、待遇方面的疑问,缴费人可致电社保部门12333热线咨询。如遇到缴费程序方面的疑问,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缴费人可致电税务部门12366热线咨询;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可致电社保部门12333热线咨询。
28、根据社保费降率方案,社保费征收工作将如何开展?
答:根据我省《实施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成熟后实施划转;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
29、山西省税务机关负责哪些群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整体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税务机关目前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30、享受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资料。缴费单位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时,通过填写缴费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费率降率政策。
来源:山西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