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案例: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机票代理服务,成本发票为 bsp账单、航空公司或者境外机构的invoice、同业之间采购的账单(签收单) ,销售时开具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或普通发票。
业务1:王某因公务出差(其所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了北京飞往海口的机票,该航空服务公司向其开具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126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0元,价款合计1320元。
解析:对于业务1,该航空服务公司可以1320元销售额扣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
受票方王某所在公司可以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1260+10)÷1.09×9%=104.86元。
业务2:该航空服务公司收取甲企业(一般纳税人)机票款价税合计5520元,对方要求开具普通发票,请问下面的发票品名开具是否正确,该笔业务能否差额纳税?受票方甲企业取得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不正确。该航空服务公司收取的款项5520元,是向乘客收取的机票款,而非手续费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该规定,收款方该航空服务公司应当向付款方甲公司开具发票,但是发票如何开具,分类编码简称是选择经纪代理服务还是运输服务呢?
一般来说,由于受航运合同的约束,航空公司的发票应该根据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权利义务指向来开,但是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该航空服务公司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520元向购买方开具分类编码简称为”运输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
对于受票方甲公司,根据39 号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 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不允许抵扣该笔业务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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