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000元以下(含30 000元)且当期实际收入未超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附件:
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2019年度适用)
行业及经营项目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10 |
采矿业 | 10 |
制造业 | 5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0 |
建筑业 | 8 |
批发和零售业 | 5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递送服务 | 6 |
运输代理服务 | 6 |
出租车客运 | 10 |
出租车客运(北三市) | 8 |
货运车机其他营运车(自营) | 8 |
货运车机其他营运车(承包承租或挂靠) | 5 |
其他 | 9 |
住宿和餐饮业 | |
住宿业 | 10 |
餐饮业 | 9 |
餐饮业(定期定额) | 7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 |
金融业 | 10 |
房地产业 | 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0 |
居民服务业(美容、保健、桑拿洗浴) | 15 |
其他 | 10 |
教育 | 1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0 |
娱乐业 | 20 |
其他 | 10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0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