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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梳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降低征收率政策及申报要点

江西税务 言税 2024-04-13

政策内容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阶段性减征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范围: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二)业务范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5%征收率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本次减征的范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其他免税政策也未发生改变。故以上业务的申报表继续按照原方式填写。
(三)时间范围。此次减征政策适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的应税收入。


申报表填写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以我省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为例,分5种不同类型分析了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一)符合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
1.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例:某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零售,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3月份(均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同)的含税零售收入分别为154500元、51500元、80800元,分别按照规定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该纳税人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54500+51500)/(1+3%)+80800/(1+1%)]=280000元,小于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图。



2.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例:某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零售,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3月份(均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同)的含税零售收入分别为154500元、51500元、80800元,其中,3月按1%征收率自行开具了50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500元),其余收入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该纳税人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54500+51500)/(1+3%)+80800/(1+1%)]=280000元,小于30万元,可以就其普通发票对应的销售额230000元免征增值税,其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需缴纳增值税。同时,3月开具专票销售额可减按1%征收增值税,减征应纳税额50500/(1+1%)*2%=1000元。一季度应纳税额合计为50500/(1+1%)*3%-1000=500元。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图。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如下图。



(二)不符合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


1.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例:某企业从事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0年1月至3月的含税销售收入分别为267800元、0元、151500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该纳税人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

[267800/(1+3%)+151500/(1+1%)]=410000元,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其3月的应税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151500/(1+1%)*2%=3000元。一季度应纳税额合计为410000*3%-3000=9300元。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图。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如下图。




2.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例:某企业从事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0年1月至3月的含税销售收入分别为267800元、0元、151500元,其中3月按1%征收率自行开具了909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0000元,税额900元),其余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该纳税人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267800/(1+3%)+151500/(1+1%)]=410000元,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其3月的应税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151500/(1+1%)*2%=3000元。一季度应纳税额合计为410000*3%-3000=9300元。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图。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如下图。



3.符合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例:某宾馆系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并销售货物。2020年1月至3月期间住宿服务收入分别为200000元、0元、120000元,销售货物含税收入分别为5150元、0元、3030元。其中住宿收入均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销售货物收入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分析:纳税人一季度超过30万元,但其提供的320000元住宿服务收入享受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其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5150/(1+3%)+3030/(1+1%)=8000元 ,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3月销售货物的收入可减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为3030/(1+1%)*2%=60元。一季度应纳税额合计为8000*3%-60=180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图。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如下图。




来源:江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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