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梳理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优惠政策
1.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链接:
6.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19年1月1日起,适用此项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7.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研发结束后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时:
对受托方来说是技术开发,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优惠。
研发结束后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
委托研发结束如果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再销售给委托方的,属于技术转让。此时对委托方来说属于外购知识产权,不能加计扣除,对受托方来说属于技术转让,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条件要求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一)优惠政策
1.五免五减半(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2.两免三减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4.加速折旧
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19年1月1日起,适用此项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研发结束后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时:
对受托方来说是技术开发,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优惠。
研发结束后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
委托研发结束如果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再销售给委托方的,属于技术转让。此时对委托方来说属于外购知识产权,不能加计扣除,对受托方来说属于技术转让,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条件要求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优惠管理和有关规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财税〔2012〕27号等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请注意:享受优惠期内,每年都需提交资料,一年一核。
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接受一份备案资料,纳税人相关备案资料应留存备查,作为税务机关开展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核查的依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列有资料目录,并对照目录将资料装订成册。
(一)优惠事项名称: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2.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二)优惠事项名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2.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三)优惠事项名称: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2.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优惠事项名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2.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五)优惠事项名称: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2.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县(市)、区税务局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已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其提交资料在每年3月15日、6月15日前分两批报送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每年3月18日、6月18日前汇总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在每年3月20日、6月20日前提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核查。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名单及资料提交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的名单及资料提交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查。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1.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销售软件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以及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优惠管理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注:现已不必提交)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该类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现已不必再提交。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五、计算举例
某软件生产企业2020年5月生产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不含税销售额合计226000元,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60000元,无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当期购进材料取得进项税额12000元,无法划分具体用途,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多少?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是多少?即征即退税额是多少?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60000×1.1=66000元。
(一)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进项税为:12000×66000/226000=3504.42元。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为:
(226000-66000)*13%-(12000-3504.42)
=20800-8495.58
=12304.42元。
(三)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12304.42-(226000-66000)×3%=7504.42元。
六、申报案例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家软件技术开发公司,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公司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9年2月,公司销售情况如下,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分别为157158.08、18793.10,其他销售额为1024.14。
我们知道,按照财税[2011]100号政策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是用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得出。
而这里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是不包括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只有软件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对于二哥税税念公司2月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分别如下:
所以,在填写2月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我们就根据销售情况,分别填写一般计税和即征即退的部分,分别列示。
先填写附表一,因为是2月份的销售,所以这里还是16%的申报表格式,我们把总的销售额填写上,即征即退在附表一是其中项目,所以将嵌入式软件部分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到即征即退栏次去。也就是下图中的第6行。
二哥税税念2月当期共取得685.79的进项税,其中属于即征即退项目的35.79,其他项目650。
附表二填写的时候,只能将全部的进项税填写在一起
而在填写主表时候,我们需要手工讲两部分分开填写。
最后,我们就可以分别算出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应纳税额。
实际当期上交税金就是把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相加上交。
那么我们在计算退税额时候就只能采用即征即退栏目的数据。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所以,二哥税税念公司2月可以退税8879.44。
其实即征即退的核心就在于纳税人需要准确的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税、进项,应纳税额,正常填写申报表申报后,然后再计算应退税额,进项申请退税。
销售部分划分还是相对容易,我们可以分开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而进项部分,能够区分当然最好,如果不能区分,我们可以采取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当然,我们实际在申请即征即退的时候,不仅需要计算出应该退的税额,还需要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
比如: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5、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
6、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 和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7、增值税申报表
8、财务报表
……
当然这个资料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税务局的规定为准。
做账这块,日常核算我们正常记账即可,可以增加辅助项目,从核算上就把即征即退的项目分开。
然后实际发生退税
根据政策计提退税
贷:其他收益 8879.44
收到增值税返还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887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