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企业接受实物出资的税前扣除凭证等两个答疑

言税 2024-04-13
问:某公司虚开发票后立即注销,虚开发票金额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请问该公司还需要就虚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我国税法并没有对涉税刑事案件的主体资格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其责任主体的认定遵循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法人注销后应由何者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5 条作出裁判。其主要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并不仅仅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被注销,相关责任人也无法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

问:在实务中,个人用自己的实物:办公桌,电脑等资产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实物出资是不是同样需要开具发票,将来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用公司成立前的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关于企业接受实物出资税前扣除凭证有具体文件吗?

答:1、以实物(不含不动产)投资属于视同销售,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显然,其他个人不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以其他个人以实物(不含不动产)出资,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目前除重组涉及的不动产等13项外,其他不能开具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以事务所的评估报告、章程、公司收到实物出资的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即可。

来源:小颖言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